(三)其他中央机关的变动
除各部暨其所属单位外,清王朝对其他中央机关也作过不少改变,合并或增设了若干单位。如一度设置过典礼院,将礼部及有关各寺并入,以主管各种礼仪祭祀事务,设弼德院为所谓顾问部门,负责研究皇帝交议及内阁议决的政务,实际上只是一个安置老朽大臣的养老所,没有什么具体职权;设盐政院专掌盐政,拟用以控制全国食盐的生产、运销、专卖等事务,目的是多搜刮一些税款;又设军咨府为总参谋机关,辖有测地局、军事官报局等, 但不直接统率军队,这也是模仿外国的办法;在司法工作方面,以大理寺为基础设置大理院作为高级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大理院内附设总检察厅,准备仿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推行民事和刑事诉讼分庭分级审判,分别设置推事、检察官等为专职法官,宣称要为实施所谓“司法独立”作准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