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事制度
(一)兵役制度
马克思在谈到古代的公社时指出:“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①。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军事组织与社会组织统一,平时进行生产,战时武装作战,形成“兵农合一”,这是夏、商、周军事制度的共同点。
《左传·哀公元年》载,有虞氏分给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可见“众”既是农田耕作者,又是兵役人员,所以“后非众,无与守邦”②。以“众”充当兵役来守卫国家、兴师征战的制度为商代所因循。关于“众”的身份目前尚有争议,但在“众”与奴隶有一定的区别这一点上,意见还是基本统一的③。按照“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④这一理论来讲,这种界限就在于是否能服兵役。在奴隶制国家,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服兵役的只有自由民。在这一点上与西周的兵役制度相同。
西周的兵役制度是“乡遂”兵役制,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⑤。也就是国都近郊为乡,郊外之野为遂,各设有六乡和六遂,六乡出兵役,六遂出军赋和劳役。乡是国人即自由民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即奴隶居住的地方,因此也称为“国野”。“国野”是在西周灭商以后形成的制度,为镇压商代遗族和东方各族的反抗和对它们进行监视,周代除了大封诸侯之外,还使这些被征服的部族“一族一族地被分配给周的贵族,和周人一块去建立新的诸侯国家”①。这样,作为战胜者的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与被征服的部族在一地而分别居住,形成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对被征服的部族进行监视控制的局面,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的人民就是“国人”,被征服的部族的人民就是“野人”,国野就是这样区分开来的,只有国人才能享有服兵役的权力,并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力, 有时国家大事还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他们是周王室和诸侯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而野人则主要是从事劳动,并向国家提供赋税和繁重的劳役。这就是“国野”兵役制形成的主要原因。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的制度,在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75 页。
② 《国语·鲁语》载《夏书》。
③ 有人认为,众人承担农业生产、狩猎、修路、建筑等各种繁重苦役,充当徒兵,服军事劳役,是农业奴隶,与奴隶有一定区别。参见《中国史稿》第 174,175 页,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以张永山《论商代的“众人”》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众是农业生产者,有数量不等的私有财产,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要成分,与奴隶的区别界限是分明的,社会地位可发生变化。是“自由民”。这种论点为多数人接受,笔者亦赞同。参见《甲骨史探录》,三联书店 1982 年版,第 192—26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26 页。
⑤ 《玉海》卷 136《周兵制》。
① 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37 页。
西周曾得到严格的执行。只有在大规模战争中急需兵源补充时,才偶尔征发野人从军,但主要是作为徒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