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

秦汉在一县之内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

乡设有秩、啬人、三老、游徼等乡官。大乡设有秩 1 人,小乡设啬夫 1 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些乡官为一乡之首,掌管基层民政和税收等事。

“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以礼教劝民于善。“游徼掌徼循,禁司好盗”,主管乡

主簿等,此光迎应是主管监察的,川、郡、县各有光迎,上下自成一系统。

① 《续汉书志》卷 28《百宫志》。

② 《北堂书钞》卷 78 引《晋起居注》。

③ 《续汉书志》卷 28《百官志》庄引应劭《汉宫》:“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二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

④ 《续汉书志》卷 28《百官志》。

① 参见翟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第 3《东汉县政·职权》,联合公司 1944 年版。

② 《隋书》卷 27《百官志中》。

中治安。除上述主要乡官之外,还有一些乡佐“主民收赋税”,分职承办县廷所布置的各项政务。这些乡官除官秩达到“百石”,即有秩,要由郡府任命委用之外,其余则由县廷任命批准。

里设里魁或里正,按规定掌 100 家。什设什长主 10 家,伍设伍长主 5 家,形成连坐,“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里魁、仆长、伍长均由乡任命。

除乡里仆伍之外,在县下还有亭一级组织,没有亭长,“主求捕盗贼, 承望都尉”①,协助都尉管理地方治安,并负责官府文书承传转递工作。东汉废郡都尉以后,亭仍然保留,除承担原来的工作以外,逐渐地转向民事,并且纳入县的行政系统中②。亭长之下还设有求盗、亭吏等属员。

魏晋南朝基本因循汉代的乡、亭、里体系,但此时民户多依附于世家大族,国家所控制的民户越来越少,乡里组织实际上遭到破坏,多以私从部曲维护世家大族庄园政治和经济秩序,乡里组织的作用反在庄园坞堡之下。统治者一再检括民户,加强乡里的工作,但收效都不大。

北魏以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初期还保图着比较稳定的氏族社会组织关系,基层组织是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这种制度是保持原鲜卑部落的关系,让他们以宗主的身份管理所在的村落坞堡。至孝文帝迁都洛阳,实行汉化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就是采纳尚书仆射李冲的建议, 实行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③。其职责是检查和审定户口,征发赋役,办理一般民事诉讼。此制法本《周礼》,故北齐改为 10 家为邻,50 家为闾,100 家为党族,各设邻长、闾正、党族主管,北周则进一步改为邻、里、党、族,以与《周礼》相符。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其基本职能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