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的制定和沿革
西夏正式建国后,元吴为加强专制皇权,实行了立官制、定服饰、制礼乐等一系列政治措施,同时也颁定了一些法律。如公布“秃发令”,强迫国人在三日以内一律秃发①,如违令,即行处死,在制度汉化的同时,又加强了民族意识。现存西夏法典有《贞观(公元 1101—1114 年)玉镜统》、《天盛
年(公元 1149—1169 年)改新定律令》、《新法》和《猪年新法》等,均为西夏文②。
辽太祖阿保机建国之初,“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也是权宜立法。神册六年(公元 921 年)才开始较全面的制定法律,“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实行两种不同的法律。以后诸君主曾多次“更定法令”③,不断增补,主要有兴宗重熙五年(公元 1036 年)的《重熙条制》,
共 547 条,在全国颁行,成为辽的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公元 1070 年)
以后,又对《重熙条制》加以删补,增为 892 条,称为《咸雍条制》。道宗
大安五年(公元 1089 年)因《咸雍条制》过繁,又改行《重熙条制》。
金代初期,“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主要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太宗吴乞买(公元 1123—1135 年在位)时,才“稍用辽、宋
法”①。此后,熙宗皇统五年(公元 1145 年)颁行的《皇统新制》,是根据
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编成的法典,有 1000 条之多。
海陵王正隆年间(公元 1156—1161 年)又编成《正隆续降制书》,与《皇统
新制》并行。世宗大定年间(公元 1161—1189 年),又制定《军前权宜条理》、
《续行条理》,与《正隆续降制书》合计共有 12 卷,1 190 条,合编为《大
定重修制条》。章宗明昌五年(公元 1194 年),谕派大臣详定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采用疏义加以注释,完成后,定名为《明昌律义》,但未施行。以后又迭加编撰,泰和元年(公元 1201 年),修成《泰和律义》12 篇 563 条,一遵《唐律》并加以注疏;《泰和令》20 卷 29 篇,以官品、职员、祠、户、学、选举等为篇目;《新定敕条》219 条,分制敕、榷货、蕃部 3 类为 3 卷;《泰和格式》30 卷,以六部职掌分类。上述诸律令称为《泰和律令敕条格式》,于翌年颁行。
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因此也没有成文法。成吉思汗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把自己的训令编为“大扎撒”,意即“大法令”,要求后世严格遵守。但这种“大扎撒”还不是系统的法典,仅仅是蒙古部落的习惯法。蒙古进入
① 即只留头顶一部分头发,打成长发辫。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115。
② 上述法典均藏在苏联科学院亚洲民族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对此,日本学者冈崎精郎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有《党项的习惯法和西夏法典》、《关于西夏的法典》等日文论著。
③ 以上引文见《辽史》卷 61《刑法志上》。
① 以上引文见《金史》卷 45《刑志》。
中原以后,曾一度采用金代的《泰和律》。直到建立元朝后才着手制定法律, 颁布了《至元新格》。但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①。仁宗(公元 1311—1320 年)时,又取格例中有关纲纪、吏治的
条目分类编成《风宪宏纲》。仁宗延祐三年(公元 1316 年),开始对忽必烈
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定。英宗至治三年(公元 1323 年)完成,定名为《大元通制》,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20 篇,以诏制、条格、断例和令类合编而成,共计 2529 条。英宗时还编修了《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顺帝至正六年(公元 1346 年)又颁布《至正条格》,有 2909 条之多,故后人评论:“元时条格繁冗,所以其害不胜②”。
《元典章》现在尚存于世,是研究有元一代政制法制的最基本的文献。该书分前、新两集。前集 60 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 10 门 373 目,每目还有若干条格子目。新集不分
卷,分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 8 门,门下分目,目下也有条格子目。《元典章》对于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其中讹误脱漏之处颇多,兼杂方言土语,故不易通读和准确利用。己故著名史学家陈垣(公元 1880—1971 年)曾校正脱漏 12000 余条,名为《元典章校补》,为研究使用《元典章》的必备之书。
夏、辽、金、元的法规大部分已经失传,仅据现存的一些法律文书和史书记载来看,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它们本族的习惯法为基础而兼融隋唐法律,具有明显的融合特点。正因为如此,在刑罚方面,仍保留着早期国家法律的残酷性,如辽代的死刑名目中有活埋(生瘗)、乱箭攒射(射鬼箭)、凌迟等,刑讯时可以使用诸如鞭烙、铁骨朵(铁头棒)等审讯手段。金代有凌迟、割鼻截耳等酷刑。元代还把凌迟之刑写入律文,醢刑、族诛等酷刑也经常使用。夏、辽、金、元在司法上的共同点都是对不同民族采用不同的刑罚和量刑标准,这种对不同民族适用不同刑法刑级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到原有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显的民族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