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弹劾
所谓监督,是指监察督促各级官吏。所谓弹劾,也就是检举官吏的罪状。所以监督弹劾的本意是向下的,是以全国官吏为对象的。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弹劾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检核簿册”,即在年终汇集各种政务情况,制成簿册,逐级上报检核,监察人员也经常到下面“督促文书”,这种方法被广泛地应用到各级政府部门。二是“举劾案章”,即监察人员以纲常法律作为标准,对违反朝章礼法、典章制度的各种人物和事件进行检举揭发。三是“牵制监督”,即在职官设置上采取分权制约的方法,使各级官吏的权力不能过分集中,有意构成相互牵制约束的关系。四是“连坐告密”,即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相互负有连带责任,一人犯法,如不检举,与之相关的人都得实行连坐。五是“遗吏巡行”, 即由皇帝亲自委派的使者、御史等去各地查处或监察某项事务。六是“密察侦缉”,即君主委派亲信秘密伺察和侦缉臣民的言行,如三国设置的“校事”, 北魏的“候官”等等。
多途径多方式的监察,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于监督弹劾是向下的,目的在于为皇帝或上司消除各种危害因素, 打击一切违件统治意图和异己的言行,所以受到政权的大力提倡和加强,从而越来越发达,并且形成严格的制度。魏晋以后,监察官“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①,这说明监察官的权力范围有所扩大,也反映了监察权依附并服务于皇权的实质。监督弹劾的范围和作用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皇帝,这也是当时监察制度的局限。
① 《通典》卷 24《职官·御史中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