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用限制
为保证对官员任用得当,保持官阶品秩大体升迁有序,照顾到官僚群体中的各种政治势力及阶层的平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员的任用限制不断增多。
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限制商人为官。魏晋南北朝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这实际上是以阶级贵贱的区分为基础的。十六国和北魏时期, 任用官员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① 参见《宋书》卷 77《颜师伯传》。
自东汉实行“三互法”①以来,对官员的任用又增加了籍贯和亲属限制。“三互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家乡徇私舞弊;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东汉时已经没有本郡国人士回任本郡国长官的事例,三互法的实行,使得官吏对回原籍任职也须进行回避。
任用官员是体现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和依靠什么人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政权结构和素质的大问题。因此,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制定过许多制度,作过许多规定,以期用人得当,有效地贯彻统治意图,发挥统治功能。用人权的重要性决定了任用官吏必然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心。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害来权衡用人,无不以“附顺者拔擢,件恨者诛灭”②为根本。外戚专权,“父子并为卿校,亲党充满朝廷”
①;宦官专权,“任用群小,奢侈僭福”②;权臣当道,“门生故吏遍于天下”
③;士族门阀把持朝纲,“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④,士族大家子弟充斥
朝野。各方面的人为了猎取官职,货赂公行,请托成风,“资货求官请罪者, 道路相望”⑤,“伎妾声乐,尽天下之选,园池第宅,冠绝当时”⑥,使“游其门者,爵位莫不逾分”⑦。统治阶级制定的任官制度,往往由自已率先破坏,这是他们难以自我约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