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代表我国人民行使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它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广泛的职权。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其职权可分为这样几大类:1.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及监督宪法的实施;2.组织与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3.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4.认为应当由它来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即进行改选,选举工作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在任期届满前举行。若代表不能如期选出,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可延长任期,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有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议开始时,须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及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还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