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权机关一、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权力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是各解放区的各级参议会。各解放区的参议会,一般有边区(省)、县、乡三级,山东在省与县之间,还有行署和专区一级的参议会。在名称上各解放区略有不同,如晋察冀、晋冀鲁豫县一级的称议会而不称参议会,基层的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等等。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县议会、村民代表会等),是由解放区抗日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方法选出的参议员

(议员、代表等)组成的。对不称职的参议员(议员、代表等),人民有权撤换,有的解放区为了照顾各方面的意见,参议员除民选外,还由政府聘请一部分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但为数极少,而且是经抗日民主政府慎重考虑后决定的。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实际上也就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指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因而各级参议会在自己的辖区内享有全权。兹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职权为例,其职权概括起来有如下几项:

  1. 选举、罢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临察弹劾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

  2. 制定边区单行法规,批准民财教建粮食及军事等各项计划;

  3. 通过边区政府提出的预算,审查其决算;决定边区税收的征减增废和公债之发行;

  4. 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会、各厅、院长和群众团体提请审议的事项;决定边区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5. 督促、检查边区政府对参议会决议的执行;

  6. 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施之重要事项。①

县以上的各级参议会,由参议员选举正副议氏主持全会工作。开大会时, 选举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帮助正副议长进行工作,并设立秘书处、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可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基层权力机关组织,各地略有不同。如陕甘宁的乡(市)参议会不设正副议长,开会时推举主席团 3 人主持会务,乡(市)长为主席团当然成员。晋察冀边区的基层权力机关为村民大会,由全村公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公民选举之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行使村民大会职权。村民代表会设正副主席,由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正副主席兼任正副村长。②

抗日民主政权边区一级的权力机关,均选举常驻参议员组成参议会的常驻机构(陕甘宁称常驻会、晋察冀称驻会参议员办事处,晋冀鲁豫称驻会委员会,等等),正副议长为当然成员。县级权力机关有设常驻机构的(陕甘

① 参见《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 1958

年版,第 117—118 页。

② 参见《晋察冀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2 卷,第 278、280 页。

宁),也有只设常驻人员,以议长或副议长为常驻议员驻会(晋察冀、晋冀鲁豫)的。常驻机构除在参议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外,据陕甘宁边区的规定还有这样几项职权:“(一)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之执行;(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三)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四) 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五)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