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品中正制
三国时魏文帝曹丕采用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亦即“九品中正制”。以后这种制度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取士制度。具体做法是:任用“贤有识鉴”的官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区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来评定人才等级,然后由小中正上报大中正核实,大中正上报司徒核实,再交尚书吏部选用。
这种制度使荐举之责不再属于中央和地方长官,改由专职举士的中正官负责。选用的标准除因循东汉察举所要求的经学、德行、乡闾清议之外,又增加了家世、才实等内容。除划分九品外,还有根据士人德才行状所写的评语,称为“状”,要求选用人才时须将“品”、“状”结合起来,这较汉代的规定更加完备,一度曾使“儒雅并进”①,收到过一定的效果。然而,在实行过程中,中正官全由士族豪门所把持,他们品评人才多以门第为重。而选用者也是士族,所以“至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 评论所不许,则司擢者不敢违其言”②。“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 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③。在以门阀士族为统治核心的当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④,“公门有公,卿门有卿”
⑤。九品中正制成为巩固门阀政治、阻塞寒素人才入仕的工具。再加上“士人
皆厚结姻缘,奔驰造请,浸以成俗”⑥,更促使九品中正制日益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