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权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及其特点
努尔哈赤死了以后,其第八子皇太极(即后来的清太宗)由于所部将卒皆精锐,本人又在诸兄弟中最具政治识见和策略谋略,从而攫取了汗位。皇太极在位 17 年(公元 1626—1643 年),他极力扩大后金国的封建统治基础, 积极促进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一再打击八旗贵族分权势力,确立和巩固了王权,为缔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清王朝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在皇太极的领导下,后金国(清国)的政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贝勒共理国政,“旗主并立”的制度,显然是发展封建经济基础的严重障碍,也势必造成对后金统治者长远利益的危害。皇太极继位之初,虽称汗号,实际上却是与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共同执政,各旗旗主还“事事掣时”,皇太极难以号令,“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正黄旗一贝勒也。”①改革政体,实行集权,遂成为当务之急。皇太极为此一再打击以至杀害对己不驯服的旗主,大力提高汗的地位,加强八旗大臣的权力,
④ 《重译<满文老档·太祖〉第 38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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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重译<满文老档·太祖>》第 38 卷。
①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授权他们“与诸贝勒偕坐共议,⋯⋯一切事务皆听稽察”②,以此分割旗主的权力,并对他们进行监督,逐步取得了对八旗直接控制和指挥的权力,逐渐取消了合议制,确立了皇太极一人独尊的封建性中央集权制。这表面上更似一场权力之争,但实质上却是奴隶主贵族政体与封建君主政体之争。这是顺应满族社会和向外扩张的需要的。否则,就绝难取得入据中原、统一全国战争的胜利,也无法缔建成规模庞大的大清王朝。
在集中军政权力的同时,皇太极还陆续仿照明朝的模式,创建了一系列封建型的国家机关,进一步吸收和采用明朝的法律,开科举,重用汉官和汉族知识分子,“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
首先是文馆和稍后内三院的设立。
先进文化学术思想的传播、意识形态的转变,历来是政治制度改革的先导。天聪三年(公元 1629 年)四月,皇太极下令建立文馆。文馆的职掌是“翻译汉字书籍”及“记注本朝政事”。在当时,翻译汉文书籍对于正在从奴隶制向封建制飞跃的满族统治者,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通过阅读这些译文,可以大大丰富满族统治者的文化知识、政治统治经验和军事上的战略战术,可以知彼知己,吸收汉族的先进文明。皇太极特别重视学习历史知识, 经常从中国古代帝王的成败得失中吸取经验教训,“远效尧、舜、禹、汤、文、武之法,近仿汉高祖、宋太祖之制。”①有关涉及汉族统治者和少数民族上层政治关系的宋、辽、金、元各朝的史籍,他更是用心钻研,“静览深思”。他对于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既能大胆用汉人,大量仿汉制,但又坚决保持本族传统特点,保证本族统治地位的做法深为景仰②。这对于他分析和判断形势,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显然是大有裨益的。至于记注本国的政事,显然是模仿汉人历代王朝长期以来使用“起居注”的方法。当时,满族正在跨入封建社会的大门,产生要求较系统地保存自己的历史记载的愿望是很自然的。与此相适应的是,需要选拔和培养大量汉、满各族知识分子以应急用。天聪三年(公元 1629 年)九月,首次考试并录用了儒生 200 人,其后又相继举行了多次考试和荐举,以吸收各种行政管理人才,初步扭转了原来重武轻文的偏向。
天聪十年(公元 1636 年)四月,皇太极将后金的国号改为大清,改元崇德,登极称帝。就在他正式登上大清皇帝宝座前一个月,下谕在文馆的基础上扩建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这一次改组显然是为了配合政治体制的重大改变,其中心内容是将基本职任属于文化学术范围的文馆,改变成为辅佐汗(帝)处理政务的中枢辅佐部门,并通过它以进一步集中权力。每院各设有大学士、学士、举人等官,其衙门结构及部分官名乃是直接从明内阁抄仿而来的。三院负责的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乃是秉承汗
(帝)的意图,及时有条理地处理各方面的政务。有行政能力并能效忠于新朝的汉官受到了很大的信任和重用,例如,范文程即担任了内秘书院大学士之职,“所领皆枢密事”,实际参加了各项重大决策。这是满族统治者在其统治机器中部分汉化的表现,是符合后金国向大清国演变的发展需要的。这种做法反映出,满族统治者正努力摆脱早期军政不分、兵制即官制的落后状
② 《东华录》天命十一年。
① 《清太宗实录》第 24 卷。
② 《皇清开国方略》第 22 卷。
况,一个比较正规的封建性文官系统正在形成。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理藩院等所谓“八衙门”的先后建立也是很重要的。六部,从名称及至职责分工,都是仿照汉制,它在天聪五年(公元 1631 年)设置,正反映出后金国中央行政职能的提高和分工治事的要求。当时虽然还保留着由诸贝勒兼领部务的规定,但各部之下设的承政、参政、启心郎等职官,却已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由满、汉、蒙的官员充任了。到崇德元年(公元 1636 年)建立都察院的时候,就没有再沿用由贝勒兼管的办法。都察院是管监察事务的,其监察的范围不但包括文武百宫, 还包括“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明文规定并保障职司监察的部门和官员有权奏弹贝勒等高级贵族,这在满族政治史上是首见的。从各方面压抑和约束满洲权贵,因都察院的设置而进一步制度化了。理藩院是专门负责管理蒙古及其他藩属事务的机关。它于崇德三年(公元 1638 年)在原蒙古衙门的基础上扩建而成,曾多次派大臣到蒙古诸部封赠、颁布军令、政令,有力地加强了对外藩蒙古的控制。以上中枢辅政的、包括人事、民政、财政、文教、礼仪、司法、军务、工程营建等方面的行政的、监察的和民族的诸部门的相继建立和正常运转,反映出清朝的政治制度已经基本上纳入了封建化的轨道, 已经基本上能够满足当时的统治需要,为大清王朝的建立完成了必要的准备。
从以上所述可见,明朝和清朝在先后建立全国性统一政权之前,都先在所辖地区建立过较具规模的地方性政权,它们又都是在自己的最高统治者朱元璋或努尔哈赤、皇太极的亲自掌握下,根据本身的历史条件和当时形势的需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创建和发展起来的。这对于当时的开国之君们集中必要的军政权力,安定后方,积累必要的政权建设经验,夺取全国性的统一政权,建立新的强盛的封建大王朝,都是非常必要的。但亦应看到,他们或是起自田间,或是作为少数民族首领发迹于东北边睡,在早期的政权建设上, 不能不是或以仿效旧制为主,或是浓厚地保存着奴隶制的组织形式,况且在当时军事紧张和形势急遽发展的状态下,要绝对集中权力,制定出更详尽的规章制度,也是不可能的。凡此种种,都是造成明初和清初对本身政治制度作必要的调整和改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