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长官的设置和职权
在隋代,太守是郡的主要长官,但不再是唯一的长官,太守下面还增设有副职,先是设赞务一人为副贰,“其后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 京兆、河南则谓之内史。又改赞务为丞,位在通守下”①。在命令文书的承转上,必须有副职的签署方能生效,这样便形成一郡三位长官的体制,不再是政决于一人了。
① 《贞观政要》卷 3《论择官》。
① 《隋书》卷 28《百官志下》。
唐代在府设尹和少尹,一正二副;在州设刺史,以别驾、长史、司马为之副,但副职的副署权己被取消,实际上只分管本地区的某些具体政务。
唐代的道以节度使为主要长官,这一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发展过程②。初期,道以采访处置使或观察处置使兼黜陟使常驻,主管监察。“安史之乱” 爆发后,军事成为主要政务,才将原在边防实行的镇守节度使制应用于诸道, 逐渐形成“唐制,一道兵政属之节度使,民事属之观察使。然节度多兼观察, 兵甲、财赋、民俗之事,无所不领,谓之都府。又各道虽有度支、营田、招讨、经略等使,然亦多以节度使兼之。盖使名虽多,而其主事者,每道一人而已”①。
唐代的道和汉代的州都是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的,但两代情况有所不同,唐代的道是以监察和军事合成演变,因此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很快就成为割据一方的政治势力,“号令自出,以相侵击,虏其将帅,并其土地,天子熟视不知所为,反为和解之”②,逐渐形成从方镇割据引向分裂的局面。
宋初惩唐五代节镇之祸,收回节度使的兵权,由中央直接统领府、州、军、监。其主要长官分别是知府事、知州事、知军事、知监事,副长官为通判。规定凡正长官批发的公事,要经过“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③,有怠造成正副职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防止府、州、军、监的军政大权归于一人。
府、州、军、监总数达 300 多个,全由中央直接统领是不可能的,所以
在至道三年(公元 997 年),于府州之上增加路一级行政单位。在路设帅、宪、仓、漕等司,各司互不统属,直接对中央负责。帅司即经略安抚司(这种简称是在南宋时形成的),“掌一路兵民之事”,“听其狱讼,颁其禁令, 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④。宪司即提点刑狱司,主管本路的司法工作。仓司即提举常平司,主管本路赈灾和盐的专卖。漕司即转运使司,主管本路财赋。一度还设过提举学事司,主管本路学政。诸司分别设有都使或使为长官(宪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副使和判官为佐贰, 彼此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除此之外,根据政治、经济、军事需要,在某些路中还设有招讨使、招抚使、抚谕使、镇抚使、提举茶马司、提举市舶司、提举坑冶司、提举茶盐司等,有的由本路四司长官兼任,有的则由朝廷另行派遣。另行派遣的与四司没有统属关系,因此,地方的军、民、财、法和人事权互不相属,权力都集中到中央。这种主要着眼于相互牵制的做法,必然造成官无专职、人无专责、办事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等弊端,以至“南宋州县之地,不广于前,而官五倍于旧”①,冗官充斥朝野。
② 永瑢《历代职官表》卷 50 引谢维新《合璧事类》:“唐自武德至天宝以前,边防之制,其军城镇守皆有使,而道有大将一人,曰大总管,已而又曰大部督。至太宗时,行军征讨曰大总管,其在本道曰大都督。高宗永徽以后,都督带使持节者,谓之节度使,道犹未以名官。景云二年,以贺拔延嗣充河西节度使,自此接平开元、天宝之间,朔方、河东、河西诸镇,皆置节度使。”只是在“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才逐渐成为一道 的长官。
① 永瑢:《历代职官表》卷 50 撰者案。
② 《新唐书》卷 50《兵志》。
③
④ 《宋史》卷 167《职官志七》。
① 宋祁:《景文集》卷 26。
县的主要长官自隋确立令、丞、主簿、尉的体制以来,基本结构变化不大,职掌随着当时政治、经济的变化而略有调整,但主要职责仍是刑名钱谷。县令(宋改称知县事)为主要长官,“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②;丞为佐贰,主管钱粮方面的事务;主簿主管一般事务和财务工作;尉主管维持治安和催征赋税,在宋代大县尉管辖弓手 60
名,小县尉管辖弓手 30 名,是县里维持治安的基本的武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