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954 年宪法颁布后的国家机构概况
1954 年 9 同,在全国完成普选和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五个组织法②,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了新的国家领导人。大会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 选举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氏。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恒、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丹增嘉措、赛福鼎为副委员长;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大会决定, 由国家主席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大会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名,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的决定,由毛泽东主席根据决定予以任命,任命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为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为秘书长,同时还任命了各部、委的负责人。大会还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通过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人选的决定,由毛泽东主席予以任命。
这次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五个组织法,总结了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政权建设的经验,并吸取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关按照它们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国家机关体系有了新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 五个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俭察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