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辛亥革命与南京临时政府第一节 武昌起义与各省独立一、湖北军政府及鄂州约法
1911 年 10 月 10 日,湖北革命党人在武昌发动新军的士兵举行了起义。由于起义前夕革命的领导机构被清政府破坏,起义实际上是在群龙无首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如此,起义还是很快取得了胜利。11 日上午,枪声平息之后,革命的士兵们在胜利面前,却有些不知所措了。对于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权及怎样建立政权这些重大的问题,他们显然还不如对怎样组织起义准备得充分。
在讨论建立军政机构的会议上,人们互相谦让。讲资历、论声望的传统习俗,使得革命者们一时不能自拔。于是有人提议,推举一个德高望重、全国知名的人物,出任军政府的都督。这样,他们首先想到了湖北咨议局的议长汤化龙。汤化龙感到成败未卜,推说不懂军事,不肯就任。有人改推黎元洪,大家表示同意。
黎元洪是湖北新军第二十一混成协协统,起义之初,他曾手刃过革命士兵,其后见形势不妙,便躲入他一个部下家里。当听说要他出任革命军政府的都督时,他曾坚决拒绝。革命党人无奈、遂强用他的名义签署了《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并开始着手政权建设。
- 月 11 日下午,湖北军政府正式成立。推举黎元洪为都督;任命汤化龙为总参议。设置了参谋部、民政部、交通部、外交部、庶务部、书记部、军需部等机构。由于黎元洪的不合作,军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的决策,各部也无法进行有力的职能活动。面对这种情况,革命党人又于 11 日晚组织了谋略处,作为策划和决定军政大事的机关。实际上它是这一时期湖北军政府的决策机构。谋略处成立后,作出了下面这样一些重要决定:1.湖北革命领导机关定名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湖北都督府,设于原咨议局旧址;2.称中国为中华民国;3.以本年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4.都督暂用黎元洪名义,布告地方及通电全国;5.革命军旗为十八星旗,等等。
革命党人企图通过设置谋略处来建立革命的领导核心,但是谋略处在军政府中的地位以及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加之革命党人一直片面地寄希望于黎元洪。使得这个机构带有很大的临时性,所以不久便失去了实际作用。
武昌起义后,汉口和汉阳相继被革命军占领,胜利的消息不断传来。面对这些胜利,黎元洪的态度有所转变。特别是当有人向他讲起“黄袍加身” 的典故时,他终于动心了。14 日,黎元洪剪去了辫子开始拿出合作的态度。黎元洪表态之后,以汤化龙为首的湖北立宪派人物,立刻趋于其麾下。立宪派本不主张暴力革命,胜利后对于革命党人的举止也极端反感,咨议局议员胡瑞霖曾说:“秩序棼乱,行同草寇,万非吾辈所能合作”①。然而,他们急于攫取权力,力图把革命引上他们的轨道。15 日,汤化龙等起草了《军政府暂行条例》并在革命党人的会议中获得了通过。
① 逸民:《辛壬闻见录》,抄本。
《条例》通过后,迅速确定了各机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军政府设立军令部,军务部、参谋部、政事部。在政事部下,设内务、外务、财政、交通、司法、文书、编制七局。《条例》将军、政两权分开。在四个部长中仅有军务部长孙武为革命党人,七个局长则均为立宪派人物。谋略处在《条例》中没有被提及,显然已被取消,在谋略处负责的革命党人刘公被任命为总监察。这种露骨地排斥革命党人的做法,遭到了强烈的反对。25 日,军政府再次开会,修改了《军政府暂行条例》。改后的条例增加了民主色彩,取消了包揽大权的政事部,加强了革命党人对军政府的督察。军政府根据这个
《改订暂行条例》重新调整了组织机构和人员。其各部及人事安排为: 军令部长:杜锡钩(清军管带)
军务部长:孙武(共进会员) 参谋部长:杨开甲(清军标统) 内务部长:冯开濬(留日学生) 外交部长:胡瑛(同盟会员)
理财部长:胡瑞霖(咨议局议员) 交通部长:熊继贞(同盟会员) 司法部长:张知本(同盟会员) 编制部长:汤化龙(咨议局议长)
军政府成立后,立即着手各方面的工作和政治改革。它曾通电全国,争取其他省份的响应;对外进行交涉,避免列强的直接干涉;保护金融,发展工商业;加紧扩军,生产军械,准备对付清政府的反扑。在政治变革方面, 较为突出的是对司法系统的变动。10 月 30 日,军政府司法部发表文告,声付清政府司法制度的腐朽与残酷,揭露了预备立宪以来,所谓司法改革的虚伪。同时宣布设立江夏临时审判所和临时上诉审判所,作为军政府的司法机构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随后,公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带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和资产阶级民主气息。它规定:“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本所民事、刑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同时还规定,除特别事件外,“诉讼之辩证及判断之宣告均公开法庭行之”①。这是中国最早的资产阶级司法组织的条例之一。它开始把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权建设原则引入到中国地方政治制度中来。
武昌起义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革命党人。胜利的消息传来,上海同盟会中部总会马上派遣了黄兴、宋教仁等革命领导人赶赴湖北,以加强革命的领导力量。10 月 28 日,黄兴、宋教仁等到达武昌。黄兴到达后,立即投入了武汉保卫战的指挥工作。宋教仁则开始埋头起草《鄂州约法》,准备加强革命政权的正规化建设。
- 月 9 日,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该法共 60 条,分为“总纲”、“人民”、“都军”、“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等七章。“总纲”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在第二章中,规定了一系列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平等、自由的原则。在“都军”一章中规定:“都督由人民公举, 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由人民公举政府首脑,并确定了任期,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还是第一次。在《鄂州约法》的规定
① 《中华民国公报》,1911 年 12 月 13 日。
下,都督对于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议会同意权的限制,从而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主义独裁政治。在第五章中规定:“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②同时规定了议会有立法、质问、对人民请愿的受理、对政务委员的弹劾等权力,这些规定使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制在中国地方政权建设中初具雏型。
这部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资产阶级的政权理论,也被实际应用到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来。虽然由于形势的变化,这部约法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但它对于唤起人民的政治觉悟有着巨大的意义。它成为以后南京临时政府所颁布的们临时约法》的蓝本。总的说来,湖北军政府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用鲜血换来的政权。但是由于
革命派对于政权建设的准备不足,也由于起义前丧失了几位重要的领导人, 使得革命胜利后政权不能牢固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尽管革命派为保证政权的革命性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他们政治上的软弱与幼稚,给予旧军阀、旧官僚、立宪派以很多的可乘之机,使得湖北军政府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封建军阀、旧官僚及立宪党人的联合政权。在南北议和之后,军政府的大权逐渐被黎元洪全部鹰取,湖北军政府便被控制在反动势力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