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司法行政
秦汉中央九卿之一的廷尉,分工“掌刑辟”,负责审理诏狱,并审核从地方呈送上来的疑难案件,提出初步判决意见向皇帝申报。廷尉难以定案的则报请皇帝裁夺。属官有正、监、平和掾史等,分管各项具体事务。魏晋南朝基本因循此制。北朝至北齐时改为大理寺,职责和属官并没有大的变动。秦汉的御史大夫之下存御史中丞,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
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东汉时,御史中丞为御史台主而成为独立的部门,除负有监察百官之责外,于司法方面有“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
② 参见《魏书》卷 111《刑罚志》。
③ 格是从魏晋的“科”发展而来的。《新唐书》卷 56《刑法志》:“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魏书》卷 11《出帝纪》:“可令执事之宫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诸条格”。
④ 北齐的“十恶”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与唐以后的“十恶” 有所不同。
⑤ 参看《通典》卷 164《刑二》。
① 《三国志》卷 21《魏书·卫觊传》。
② 《后汉书》卷 34《梁统传》。
非”③的职责。魏晋南北朝因而不改。
西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三公曹,主断狱;东汉尚书的二千石曹与三公曹号称“贼曹”,一“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一“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①。晋称三公尚书,掌刑狱。南宋尚书的三公曹、比部曹都主法制,另设都官尚书,“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②,主职是管刑罚,齐、梁、陈都因而不改。北魏、北齐都有都官尚书;北周秋官大司寇卿下设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刑部的建置。
两汉魏晋南北朝初步形成廷尉、尚书台、御史台共同执管中央司法行政的规模,但还没有固定为制度,审理案件也不见得就是由这三个部门会审, 而是采用“杂治”③的方法,一切都视皇帝对当时司法机关和主管人员的信任程度而定,皇帝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而使用非司法机关和人员进行审讯,一切均由皇帝直接控制,这种越过司法部门而委派其他部门办案的做法,必然造成司法行政的混乱。如汉代有廷尉狱,又有中都官狱 26 所,还有属于大鸿胪的郡邸狱,宗正的都司空狱,执金吾的都船狱,少府的上林诏狱、掖庭秘狱、共工狱、若卢狱,也有属于内宫的居室、保宫、内官、请室、导官、暴室等狱。这些狱本来是为分别关押不同囚犯而设的,但任何一狱在接受皇帝旨意后,都可以捕押和处理本非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人犯,受理各种案件。魏晋南北朝的情况基本上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