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傣禄制度
隋代在京职事官按一品至八品给禄,以粮谷多少来计算,按春秋两季分别发放,正一品为 900 石,从八品 50 石,最高级是最低级的 18 倍。地方州
县分为九等,上上州刺史年俸 600 石,下下县今年俸 60 石,最高级是最低级
的 10 倍。隋官员除禄米之外,还有一定的职分田,京官一品给田 5 顷,以后
每品以 50 亩为差,至九品给田 1 顷。外官除职分田外,还有公懈田和公懈钱。隋对有“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①。除有经济来源的官以外,九品以下和佐杂主要靠公懈田的收入和兼放高利贷或敲诈百姓等作为生活来源。
隋末农民大起义破坏了官俸制度,李渊为了笼络官僚,建国伊始(公元618 年)就规定了百官的俸禄,京官每年禄米定额为,一品 700 石,从九品
30 石。最高级是最低级的 23.3 倍强。另给职分田,一品 12 顷,九品 2 顷,
若无田可给,每亩折粟 2 斗。对外官只拨给永业田和职分田,不另给禄。这种制度在唐初就显出弊端,外官的生活得不到实际保障,因此太宗李世民以“外官降京官一等”的标准,仍发给外官俸禄。
唐代除官俸之外,京城诸司及州县衙门都有公懈田或公廨钱,官府以这些钱取息,收利常在十之七。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息,官府强行借贷,使“富户幸免徭役,贫者破产甚众”②。有些官员利用这些钱经商,屯积居奇,欺行罢市,疯狂的追求盈利。尤其是中唐以后,国势衰颓,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内存宦官专权,外有藩镇割据,在高位者公开索贿,居低位者侵吞贪污,朝纲吏治如江河日下。
宋承五代之弊,官制紊乱,机构重叠,致使“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难”
①,官俸制度也相当混乱。当时虽然有“自宰相至入内高品十八等”和“自宰
臣而下至岳读庙令,凡四十一等”②的区别,然而同是一官,有权、行、守、试、兼、检校等任用方式的区别,官俸不是按等级给付,而是根据实际任职发放。宋代的官名是取得俸禄的等级,差遣才是实职,实职有职钱作为职务补贴。
宋代货币流通广泛,官俸多以钱计算,有时应发放的实物也折合成钱。
① 《隋书》卷 24《食货志》。
② 《析唐书》卷 55《食货志》。
①
② 《宋史》卷 161《职官志一》。
官俸以钱计算,禄粟以粮食计算,春秋衣服以匹帛计算,除此基本俸禄之外, 还有一些额外补贴,有谦人(杂役奴仆)衣粮、傔人餐钱、茶、酒、厨料、薪、炭、蒿、盐、马料、纸笔、差费等诸多名目。对一些高级官吏还有其他增给钱物的名目。此外,还有公用钱借贷利息和职田的收入,这些除由部门长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发放给本部门的官吏,作为收入的一部分。再有就是“给券”,有驿券、仓券、馆券等不同的名目,官员出差、就任时,凭券可以免费食宿和支取衣粮。因各种俸给和待遇名目繁多,加上官职冗滥, 造成开支浩大,不得不采用“一分见钱,二分他物”或者“一半见钱,一半折支”的方法来解决,甚至“每石给六斗,米麦各半”或者“一分见钱,二分折支”③,其折扣率有时达三分之二。
为了不影响主要官员的实际收入,宋代还实行兼官兼俸,以为“禀禄之制,直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①。同时还允许各级官府搞多种盈利性的经营,官吏凭借官商的优势,把持各种主要的商品,有时竟以朝廷的名义私自去海外从事贸易。如南宋大官僚“张俊发收租六十四万斛。偶游后圃, 见一老兵昼卧。询知其能货易,即以百万付之。其人果往海外,大获而归”②。原来,这个老兵是采用冒充“大宋回易使”的名义和以美女易名马珍奇等手段而取得暴利的③。宋王朝的本意是在物质待遇上优待官吏以换取他们的效忠和尽职,然而“良吏实寡,赇取如故”④,反而造成制度紊乱,致使吏治更加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