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谪罪兵役制
谪罪兵役制即谪发刑徒和贱民充军的制度。秦代滥用民力,使“兵不足用,而后谪发矣”③,即在兵源枯竭的情况下,迫使刑徒和奴产子充军入伍。西汉建立了“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①的七科谪兵制,除了真正的罪犯外,还强迫召令被招赘的女婿、商贾或与商贾有血缘关系的人从军。这些人在当时被认为是“贱民”,所以要迫令他们充军。魏晋以后,由于户口亡失过多,政府多次检括户口,查出隐户,“皆以补兵”②。开始谪罪兵役还不是世代相袭, 后来“顷有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③, 不仅变为世代相袭,而且还牵连亲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