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督察专员制

行政督察专员制最早起源于各省的一些临时设置。如安徽省的首席县长制、江苏省的行政区监督制、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以及江西省党政委员分会制等等。1932 年 8 月,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1936 年 7 月,又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于是,这样一种临时性的地方制度,遂逐渐成为省县之间的一级辅助省政府的行政机构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职权,依其组织法规定。各省划定数县为行政区域,海区设行政督察专员 1 人,成立专员公署。下设秘书 1 人,科长 2 至 4 人,视察 1 人,技士、科员若干人。掌理辖区内各县、市行政计划,预、决算,单行法规等的审核, 行政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奖惩,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视指导,区行政会议的召集,以及省政府交办事项。同时,行政督察专员兼任该地区保安司令, 对于辖区内的保安团队、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民众组织,有指挥监督的职权。

除了上述省、县、市制以外,国民党统治时期尚有一些特别区域,如西康、东省、威海卫、西南政务委员会、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冀察政务委员会,以及蒙古、西藏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