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与司法制度一、选举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各根据地都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以保证抗日人民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共中央对于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曾作过政策性的规定:“抗日统一战线的选举政策,应是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①各根据地的选举制度,是根据这项政策精神制定的,大同小异,基本原则是相同的。现以陕甘宁和晋察冀两边区的选举制度为例,来作简要的说明。
在选举资格方面,陕甘宁边区规定:“凡居住本境的人民,年满十八岁, 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①只有“(一)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二) 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三)有神经病的”②人,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晋察冀边区的规定与陕甘宁边区基本相同③。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议会、代表会)的参议员(议员、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边区参议员的选举以县(市)为选举单位,县参议员以乡为单位(晋察冀边区以区为单位),乡参议员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晋察冀边区的村民代表以公民小组为单位)。如晋察冀边区规定:边区参议员, 以县(市)为选举单位。3 万公民以下的县选 2 名,3 万公民以上的县每增加3 万公民便增加参议员 1 名,所增公民尾数够 1.5 万人即可再增 1 名。沦陷
区的县、市可选 1 至 3 名,无法选举时,则由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军区部
队选边区参议员 20 名,各产业工会选 3 名,抗大、联大各选 1 名;蒙、藏、
满族各选 1 名,回族选 5 名,不能选举音,由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县议员以区为选举单位,2 万公民以下之县选举议员 20 名,2 万公民以上之县,每增加 2500 人增选议员 1 名,尾数超过 1250 人以上,即可再增选 1 名。村民代表,以公民小组(15 至 45 人)为单位,于村民大会选举之,每组选举代表 1 名,值得注意的是,边区境内的少数民族在边区参议会内,都有他们自己的代表——参议员,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
边区、县还有候补参议员(议员),以得票次多者为之,候补参议员(议员),不得超过正式参议员(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正式当选者不足 3 人,亦可设候补参议员(议员)1 人。
① 《毛泽东选集》第 2 卷,第 70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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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三、四条,《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 121 页。
③ 如《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在边区境内年满十八岁之中华民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经选举委员登记后,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四条规定:“一、有汉奸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充伪军伪组织人员者。二、经边区司法机关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三、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四、有精神病者”,才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见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现行法令汇集》上册,第 61—62 页。
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候选人名单,可由各抗日党派、群众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提出;也可由公民自由组合提出,但须有 50 人连署,造具履历名册,报县选举机关审查登记始为有效。候选人在不妨害选举秩序的前提下, 可以自由竞选。
参议员(议员、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晋察冀边区选举委员会,由边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办事处和边区行政委员会,就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抗日绅商、名流学者中聘请之;县选举委员会,由县议会正副议长、民政科长及县各群众团体代表各 1 人组成;村选举委员会,由
村民代表会正副主席、民政委员及村群众团体、抗日士绅代表各 1 人组成。军区部队、抗大、联大和各民族团体,均由本单位自己组织特种选举委员会, 办理选举。边区各产业工会应选之参议员,由边区产业工会办理。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特种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晋察冀规定有: “一、办理公民登记进行选举动员。二、审查选民资格。三、监督选举,
四、检举选举违法事项。五、其他有关选举事项。”①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方式,县以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基层选举,由于农民识字的人很少, 群众创造了许多适合当时具体情况的选举方法,来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
边区参议员、县议员的当选,不必限于所属选举单位(县、区)籍贯, 村代表则必须以所居住的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