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行政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①,是“治乱之本”,皇帝“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还必须要求“臣下奉宪,不失绳墨”②。
所以,在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必须由皇帝掌握的前提下,还必须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按层次授予官员们不同权限的司法权,使统治阶级的法律得以贯彻执行。无全国性的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则法制难以统一;而无各级官府官员据以执行审判,一切律、令、案、例等便俱成虚文。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①,是“治乱之本”,皇帝“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还必须要求“臣下奉宪,不失绳墨”②。
所以,在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必须由皇帝掌握的前提下,还必须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按层次授予官员们不同权限的司法权,使统治阶级的法律得以贯彻执行。无全国性的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则法制难以统一;而无各级官府官员据以执行审判,一切律、令、案、例等便俱成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