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级和傣禄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是建立在等级森严的基础之上的,这在官阶上反映得尤为明显。大量典章明文规定,不同的官阶等级应享有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④ 《后汉书》卷 26《宋弘传》。

⑤ 《后汉书》卷 26《赵熹传》。

① 《宋书》卷 69《刘湛传》。

② 《续汉书志》卷 28《百官志》注引胡广曰:“丞尉以下,发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慰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

③ 《汉书》卷 76《尹翁归传》。

④ 《汉书》卷 76《韩延寿传》。

⑤ 《汉书》卷 68《霍光传》。

① 《汉书》卷 76《韩延寿传》。

② 《后汉书》卷 78《宦者列传序》。

拥有不同的权力,不允许僭越亦不允许假借。最高统治者的意图是,通过严格的官阶等级划分,以从制度上保证在国家机器内部形成上下有别、高低有序、主从育分的统属关系,从而责令不同等级的官吏各守其职,各行其权, 各尽其责,俸禄大体上是根据官阶等级的高低而有所区别的。俸禄的多寡既是一种报酬的标准,也是官阶等级的标志。但是,由于所有的官僚都是以君主仆从的资格行使职权,一切权力都来自君主,君主自然可以随时随意赐予之,加重之,削减之或剥夺之,可以随时随意破格升贬其等级,所以,官阶等级和俸禄的规定,又是随着爱憎和需要而随时沉浮升降的。下面对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开规定的有关制度作一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