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役制度

春秋时期仍普遍实行国人当兵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国野之间的经济界限逐渐打破,国人野人长期聚居在一地,经过 250 多年的演变,历史上留下来的战胜和战败的荣誉和屈辱逐渐淡化,人为的界限逐渐消失,更由于战争需要扩大兵源,征调野人当兵就成为普遍的趋势。到了战国时,野人已经普遍服兵役。随着郡县制的出现。国野的界限已经完全消失, 代之而来的是郡县征兵制。

郡县征兵制是以郡县为单位,凡是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子,一般是 15 岁至 60 岁,都要服一定时期的兵役。在紧急的时候,“悉五尺(13 岁)至六十”①均得征发,有时成年女子也被征发以助军。

战国时,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各国组建了数目不同的精锐部队。为保证这支部队的素质,有些国还采取召募精壮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训练的方法, 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 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②。上述召募制是与普遍实行的征兵制同时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