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教育和科举制度一、教育制度

古代的教育制度总是与当时的仕进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制定教育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培养提供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

隋唐以后实行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在唐代,中央设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七学, 由国子监掌管“训导之政”,各学分设博士、助教主管施教。当时士族门阀遗留较多,对各学学生的身份限制仍较为严格,入学资格仍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等级鸿沟。国子学只准收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和从二品以上曾孙;太学只准收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和从三品曾孙;广文学专收附监修进士学业的人;四门学只准收七品以上、侯伯子男之子及庶人的俊士。

只有律学和书、算学才允许酌收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在正常的情况下, 除广文学以外,六学共有学生员额 1410 人,而律、书、算学学生合计仅 110 人,低层官吏和庶民子弟入学读书的机会是很少的。在地方州县也都设有经学博士、助教,主管教育本州县的学生,学生也多收“仕家子弟”①。在州还设有医学博士、助教,主管培养医学人才。这样就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的教育和管理体系。

宋承唐制而略有所减,中央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三学,州县也各设州县学。由于此时士族门阀政治衰落,士族地主的特权相对减少,对学生的资格限制也就相对放松。宋初,国子学收京朝七品官以上子孙,生员由 300

人减为 70 人,太学收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资格限制有较大程度的放宽。北宋时期,对学校教育比较重视,其中有三次大规模的兴学。第一次是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 1044 年),范仲淹任宰相时,普建州县学,改建国子学和太学,实行“升贡”的办法,学生可以由州县递次升到太学。第二次是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公元 1068—1085 年),王安石为宰相时,创立太学三舍法, 将太学分为外、内、上三等,初入学为外舍生,经年考月试便能逐渐升为上舍生;上舍生毕业成绩优等的可以免试授官,中等的参加殿试,下等的经吏部考试再经殿试后也可授官,从而使学校教育与仕进的结合更加紧密。第三次是宋徽宗崇宁年间(公元 1102—1106 年),蔡京执政时,仿行王安石新法, 增加太学学生名额,实行毕业授官,呈现“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①的局面。随着升贡制度的完善,至南宋时,国子学也并入太学,官学的层次和管理进一步得到完善。

科举使读书人可以取得搏争功名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制度的发展。由于官学生员有限,加上报考科举的条件放宽,从而使许多自学和私学生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跻入仕途,促进了私学教育组织的发展。在五代、宋时出现了“书院”这样的私人教育组织。私学虽然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 但所学的内容仍仅局限于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官学并无多大区别。由于开办私学和担任教职的又多是退职的官僚和士大夫,因此,在私学中,儒家伦理纲常一直被奉为正统思想,儒家经典及诠释则被指定为法定教材。因此之故,

① 《新唐书》卷 197《韦宙传》。

① 《文献通考》卷 43《学校考三》。

私学能够与官学并存,并成为官学必要的补充。

劝之以学,诱之以禄,是封建统治阶级办学的指导思想。宋仁宗赵祯有诗曰:“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①教育与科举的结合,教材规定的死板和缺乏实用性,当然有其局限性,但科举考试终究是以一定的学习和应试成绩为等第依据的,比之过去以门第高低为入仕标准,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为应科举而兴学重教,在当时也是有其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