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以下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同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并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任命。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未召开以前, 由乡农民代表大会代行人民代表会议职权,选举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新解放区解放初期,为了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任命。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 1 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它受所在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无大区人民政府的地方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基本上与大区人民政府相同,如也设有政法、财经、文教三个指导性委员会及人民监察委员会, 工作部门一般称厅,如民政厅、财政厅、文教厅等,同时也设置有秘书长和办公厅。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署,也是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除分别受上级法院、检察暑的领导外,也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省人民政府

①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人民日报》1952 年

11 月 17 日第 1 版。

②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人民日报》1954 年 6 月

20 月第 1 版。

根据需要将本省划为若干专区,专区设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署在专区设分院、分署,受所在专区专员之指导。

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县长 1 人、副县长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下,无指导性委员会,只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其他工作部门一般称科,如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等,公安等部门称局。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署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秘书,在县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区一级行政机关,有区公所与区人民政府之分。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正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均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关,设这样的区须“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①。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长、副区长及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处理日常事务及办理各项工作。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和委员各若干

人组成。乡人民政府设文书 1 人,在乡长领导下办理文书工作。视工作之需要,乡人民政府可设立各种经常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兼任。

市由于隶属关系不同,分为中央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等几种②。各种市人民政府均为一级政权机关,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长 1 人、副市长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部门, 亦设有财经、政法、文教三个指导性委员会及人民监察委员会,其他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如民政局、财政局、文教局、劳动局等。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署亦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还设秘书长,在秘书长下设秘书厅(处)。大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可在市内划分若干市辖区,在市辖区内设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人民政府设秘书室及民政、文教、卫生、建设、劳动、工商等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