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边区(省)以下的行署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①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陕甘宁边区参议 会文献汇辑》,第 117 页。
① 《陕甘宁边区组织条例》第四一七条,《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 49—50 页。
② 同上,第 49、61 页。
均在辖区内的一定地区设立行署。这一级的行署,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一级政权机关的行署,即有同级参议会,行署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对同级参议会负责。这种行署除上受边区政府领导外, 其体制与一般解放区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行署相同,故不赘述。另一种是作为边区政府代表机关的行署。这种行署。在晋察冀边区最初称政治主任公署。1938 年 4、5 月间,先后设立了冀西、冀中两个政治主任公署。建立后不久, 山于战争变化,冀西政治主任公署撤销,分建专署,冀中则改为行署。后来发展到全边区共设立冀晋、冀察、冀中和冀热辽四个行署。行署代表边区领导所辖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规定,它在边区政府的命令委托下行使这样几项职权:1.检查督导辖区内的行政事项,2.根据边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制定单行规程和施行细则,公布后报边区政府备案;3.根据边区的总预算编制并审核辖区内之预决算,如遇紧急措施需增加预算、变更制度或增加人民负担时,须事前呈清边区政府批准;4.管理行署科长以下干部及专署、县政府秘书、科长之任免事项。
行署设正副主任,由边区政府任命,行署工作部门的设置一般与边区政府相同。工作部门一般称处,如民政处、财政处、教育处、建设处等。由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称处,因而行署的工作部门称科,以便与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各部门有所区别。
此外,晋察冀边区还设立过相当行署一级的办事处。如 1940 年设立的冀北办事处,下辖三个专员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