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央政权机关

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央政权机关,包括下列几个部分: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它是由各省、中央直属县(市)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它的工作通过会议来进行,每两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召开全国苏维埃临时代表大会。在开会期间选举主席团来领导会议,设秘书处等机构来协助主席团工作。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闭会后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是下列职权只能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行使:1.制

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一号》,《红色中华》(创刊号)1931 年 12 月 11 日第 2 版。

①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政府人员》,《红色中华》1931 年 12 月 28 日第 4 版。

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中国》,第 17 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 1 卷,第 142 页。

④ 同上书,第 144 页。

⑤ 同上书,第 76 页。

定和修改宪法;2.听取和讨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3.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4.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①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也是通过会议来进行,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召开临时会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除只能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行使的外,还有许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可以行使的职权,如:1.对外宣战、媾和及签订和批准国际条约; 2.改订国界,划分行政区划,建立或改变地方政权机关,解决地方苏维埃之间的争议;3.制定法院的组织系统,颁布各种法律;4.组织并指导武装力量; 5.规定币制、税制,发行公债,审核批准顶决算;6.决定大赦和特赦,7.制定国民教育的一般原则和工业、农业、商业、交通事业的政策和计划;8.选任和撤换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撤换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等等。① 中央执行委员会还有由它自己行使的职权:1.颁布各种命令;2.审核和批准有关全国政治、经济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3.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及其主席与副主席:4.对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决议和法令,有停止执行和变更之权。②1934 年 2 月,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增设了主席团,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的主要职权有:1. 监督宪法、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命令的实施;2. 有权批准、停止或改变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和命令;3.有权颁布各种法律、命令;4.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③

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责指挥全国政务。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各人民委员部的人民委员(包括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主席和人民委员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人民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有权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及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它的决议和所颁布的法令、条例须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核。人民委员会有权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和决议。各人民委员部和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对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决议、法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提出意见,但不得停止执行。

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军事、劳动、土地、财政、教育、内务、司法及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后,1933 年 4 月,

①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六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2 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 年版, 第 87 页。

①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2 卷,第 89—90 页。

②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2 卷,第 87—88 页。

③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十八一二十二条,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 2 卷,第 88—89 页。

“为了发展苏区国民经济,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①,在人民委员会下,增设了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第二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1934 年 2 月,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粮食人民委员部。各人民委员部,根据其本身的任务、职权设立若干局、处、会等机构来协助人民委员管理各项工作。各人民委员部内还设立部务委员会,作为本部的讨论和建议的机构。人民委员会下除设上述各部外,还设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国家政治

保卫局。1932 年 4 月,为了保障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领导妇女积极参加革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下,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②。同年 7 月,为了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第四次“围剿”,更好地作好动员工作与后方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下,又设立了劳动与战争委员会③。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工农民主政权的最高审判机关。正副院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院内设刑事、民事、军事等法庭。未设最高法院前,设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的职权。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还设有审计委员会,其职权在于:1.审核国家的岁出岁入;2.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该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委员 5 至 9 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 1 人。审计委员会是 1934 年 2 月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的,在此之前,系在财政人民委员部内设审计处来负责审计工作。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还没有总务厅来负责管理苏维埃中央政府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十号》,《红色中华》1933 年 5 月 8 日第 5 版。

② 参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主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红色中华》1932 年 4 月 28 日第 5 版。

③ 参见《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六号》,《红色中华》1932 年 7 月 7 日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