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权建设的第一个阶段及其特点

明中叶以后,由于政治腐败,统治机构陷于严重瘫痪,明王朝对于边境各族的实际控制力也逐渐减弱。而在此时期,建州女真族在其杰出领袖努尔哈赤领导下却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努尔哈赤,出身在女真族的一个小部落头领的家庭,是在满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民族英雄。他完成了统一女真各部,在东北地区建立起坚强有力的地方政权,并为其后入关统一全国奠定基础的事业。努尔哈赤自少年时期即开始独立生活,最早为贩卖山货而往来于抚顺、宽甸、叆阳等地,与来自四方八面的汉、蒙商人、士兵、低层官吏等有过频繁的交往,大大开阔了他的视野和启发了思考,他积极吸收汉族文化,对中原地区以汉族为主的

历朝史事,以及明朝的社会经济政治、风俗语言、官场和军中陋弊均有具体的了解。他曾在明总兵(其后被封为宁远伯)李成梁辖属下当“幼丁”,多次随李成梁从征作战,又曾先后被明王朝敕委以都督、都指挥等职衔,直到被晋升为秩居散阶正二品的龙虎将军。他还三次以朝贡名义到过明朝的首都北京。在这样的过程中,他大大丰富了政治阅历和提高了军事指挥才能。在当时的女真族首领中,是罕有其匹的。努尔哈赤就是以此作为基础,致力于统一女真各部,并建立以满族为主体的独立政权的事业。他历经 30 多年的征

战,到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 1616 年)建立起后金国,称汗。

为适应本身势力的迅猛发展和有效地部勒其众,努尔哈赤最早是采用了本民族原有的传统形式对部民进行编组,即普遍建立和改造了牛录制度。自古以来,女真族在进行较大规模的狩猎活动时,为便于合围和获得更多的猎物,习惯上将每十个人编为一组,名曰牛录。每牛录推一人为首领,这个首领被称为牛录额真(额真有“主人”之意),其余的人必须听从他的指挥, 定向而行,定时出击,不准违忤牛录额真的指挥而自行活动。努尔哈赤大力将这种本来只为应一时狩猎需要而临时组成的牛录形式,逐步固定为经常性的组织,并赋予其军事和行政职能,使之成为女真族内部的基层单位,牛录额真的职务多由各部落的首领担任,平时进行农牧狩猎,战时就变成军事建制。这样就有效地将分散的大小不同的部落和广大的人丁组织起来,随着势力的扩展,归附的人口骤增,努尔哈赤辖下牛录的数目以及每牛录之下人丁的数目也迅速膨胀,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统率系统。八旗制度就是在牛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

早在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 1601 年),努尔哈赤就开始使用不同颜色的旗帜作为辖下各牛录的标志,最早分别定为黄、白、红、蓝四色,也称为四旗。但当时的四旗,主要只是为了行军布阵、司令指挥的需要,还未成为一种固定的具备各种职能的组织系统。到万历四十三年(公元 1615 年),努尔

哈赤辖下已有 400 个牛录,而且,许多牛录都已相对稳定地编组在某一旗之下,事实也证明,由旗指挥辖下的若干牛录出征作战,是符合当时战事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的。于是乃决定,以初设的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再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四镶旗是将黄、白、蓝三旗镶上红边,将红旗镶上白边,故名之为镶旗。各旗之内的编制大体是, 每 300 人设牛录额真 1 人,五牛录设甲喇额真 1 人,五甲喇设固山额真 1 人,

另设左右梅勒额真各 1 人。固山额真也就是一旗的领导人。满洲八旗的旗数不再增加,但各旗的实力不断扩大。这个时期的旗,已经不仅是作为一种区分队伍的标志,而且成为满族内部具有比较严密制度的军事政治社会联合组织了。

在军事上,旗是一个重要的作战单位,全部壮丁必须编入一定的旗,分别隶属于一定的甲喇和牛录。旗严格实行兵民合一的制度,平时耕猎为生, 战时必须听从征调披甲从戎。一切公差税项,也是通过旗的系统向下征派。涉及旗内的一切官司诉讼以及各种争执,也是由牛录、甲喇,逐级上交到固山,先由各级额真判官审断,无法调处或判定时,再由管旗的贝勒处理。每五日,努尔哈赤亲自与各贝勒、大臣在衙门内审断诉词,并会议国政。可见, 当时的旗,实际上已经是将军事、政治、法律、财政、户丁管理等都归纳在一起了。在当时,八旗不仅是一支有明确军阶等级、有严格纪律、具有很强战斗力的军队,同时也是满族内一种结构严密的社会组织。八旗制度已经成

为满族统治者对内用以统辖本族人民,对外用来大力扩张的重要工具。

八旗又各有旗主。这些旗主都由努尔哈赤的子侄担任,称为八和硕贝勒。旗下的人都是旗主的属人,八固山额真不过是旗主底下的总管大臣。从固山额真起到一般旗丁,与本旗旗主的关系,都是奴与主的关系,旗主对于属人有完全的差使服劳役或命令他们从军作战的权力,还规定他们必须按时按额交纳贡献。当时,八旗旗主在被尊称为“英明汗”的努尔哈赤领导下合议国政,各有官属,互不统辖。行军时,八旗旗主又各领自己旗下的官兵出发。所以,这个时期的八旗组织又是一种在奴隶社会末期所经常出现的军事民主合议制政治组织。

在入关前后,满族统治者还仿照八旗满洲的办法陆续建立了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但这主要是作为管理那些被征服被俘虏及被迫归降的各族人民的组织,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征调他们的人力物力,指挥他们参加作战,并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控制。在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各个方面,是完全不能和原有的满洲八旗相提并论的。

几乎在建立后金国的同时,努尔哈赤以后金国汗的身份也制订和颁行了相应的法律。他设立了理国政听讼大臣五员,都堂十员。对于各旗上交而来的案件,先由都堂审理,次达五大臣鞫问,再达诸王贝勒,对一些重大的案件,还要由努尔哈赤亲自听讼判决。努尔哈赤既是后金国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执法官。

后金国的法,是从上述奴隶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合议制派生出来,并为此服务的。这首先表现在,努尔哈赤极力要运用法的强制力来维护以汗为中心的各级奴隶主的权利,建立起严格的区分贵贱尊卑等级关系的秩序。他严申,“天的子是汗,汗的子是诸贝勒、诸大臣,诸贝勒、诸大臣的子是民, 额真的子是阿哈(奴隶)”①。这就是说,他是奉天之命派驻启金国履行统治权的当然代表,是君是父,整个后金国的各级贵族官僚人等都不过是他的儿子和臣仆。各级人等对汗必须无限尊崇和服从,因为对汗的任何违忤就是违犯天条。“汗敬天如父”,“诸贝勒、诸大臣敬汗如父”,“民敬诸贝勒、诸大臣如父”,“阿哈敬额真如父”②。努尔哈赤要求按照家庭父子关系的形式进行等级分明的阶级统治,他本人当然是高踞在后金国顶峰的大家长。至于广大的阿哈,则理应是压在几层主父之下的低贱奴隶。他要求,从汗到诸贝勒、大臣到民到广大阿哈,都要各安其位,各守其分,不得对这样贵贵贱贱的安排有任何触犯。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国家太平”,“极天之大功,己身之大福”③。

后金国的最高统治集团是汗和八旗旗主——八大贝勒(亦称八王)。八大贝勒“共治国政”,是努尔哈赤晚年手定的政治制度。亦因此之故,他认为有必要在法度上保证八大贝勒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

明天启二年(后金天命七年,公元 1622 年),努尔哈赤谕令八大贝勒在汗的统率下共同参加后金国的决策会议,并共同处理军国要务,翌年,又设

② 《重译〈满文老档·太祖〉》第 44 卷。

③ 《重译〈满文老档·太祖〉》第 4 卷。又据《重译<满文老档·太祖>》第 33 卷载,当时还规定,“无论是谁,对汗的亲戚不逊时,如果打,手触时就处死”。确实有人因扯了王子或宗室之女的衣服,而被判死罪或 箭刺耳鼻的重刑。

八大臣以辅佐之。根据努尔哈赤的《汗谕》,八人合议,是基本的政体,因为“一人之识见,能有几何,能及众人之议乎?尔等八子为八王,若八王同议,可无失矣”④。八大贝勒会议甚至被努尔哈赤赋予在自己身后选立和更换国汗的权力,“继父为国主者,毋令豪强之人为君。⋯⋯选择不拒尔等八王之意之人,使继尔父为国之主。若不取尔等之言,不行善道,尔等则更换尔等八王任置之汗,选置不拒尔等之言之贤者。”①努尔哈赤甚至还规定,凡议事、集会、觐见汗王等,都必须八大贝勒同在,少数贝勒“勿集会”,“毋得单独入告”②。他是企图在自己弃世之后,建立起一个由八大贝勒组成的每人地位权力大体相等,能够很好协作而又能互相监督制约的统治群体,实质上是多头政治体系。

在经济上,他也要求保证八旗旗主的平均利益。规定:所有在战争中掳掠而来的人口、牲畜、物质财富等,都必须按照八分的办法分配,不许隐匿多占,“只按汗父规定的八分分取。随便贪隐一物,一次就除去一次应得的分;隐藏二次,就除去二次应得的分;三次就永远的除去。不守记父汗的训言,那么开始定罚罪”,如果“忿恨”,就“监禁拘留”,如果“再悖理行事”,就“寿命不长,中途死亡”③。

应该说,努尔哈赤在短短数十年之间,基本上统一了女真各部,建立了有较严密统辖关系的八旗制度,缔造出强大有力的后金国,颁行了旨在适应家长奴隶制发展的法律和纪律,对于我国东北地区的发展和其后大清王朝的建立,都是作出了独特贡献的。但是,努尔哈赤所推行的八大贝勒共同治理国政的体制,显然是沿袭女真社会部落联盟、酋长议事会议的旧习,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它并不符合后金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客观需要,更不符合面临的即将缔建封建君主集权专政的强大王朝的需要。在努尔哈赤创业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的改革和发展这一艰巨的任务,就只能落到他的继承者的肩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