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俸禄制度
汉代的官俸以谷物计算,最高秩万石月俸 350 斛(一斛约等于 14 公斤), 约 4900 公斤,最低秩斗食月俸只有 3.6 斛,约 50 公斤,最高和最低级差近百倍。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赋税收入的变化以及粮谷输送的困难,在西汉中期就已经采取以钱、谷各一部分来支付俸禄的办法,这种制度在东汉得到确立。
三国分裂割据,社会经济调敝,无法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官俸,“将吏俸禄,稍见折减,方之于昔,五分居一”①。曹魏以九品划分官员等级,俸禄变
① 西汉从万石至佐史为 20 级,成帝阳朔二年(公元前 23 年),除八百、五百石秩,改为 18 级;东汉因史
阙真二千石和比千石,为 16 级。
② 《隋书》卷 26《百官志上》。
① 《三国志》卷 25《魏书·高堂隆传》。
化也比较大,每一品级之间的级差曾经过一再调整。由于战争,城市经济遭到破坏,钱币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降低,俸禄又一度恢复了主要以布帛和米麦等实物支付的办法。
西晋统一以后,厘定的官俸制度,基本为东晋南朝所因循。这个时期的俸禄支付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米、绢、绵、钱、菜田、杂供给、占田、职日、给力役等。米是秩米,中央官吏由国家定期按品级规定的数额统一颁发, 地方官吏则从职田的课佃中收取,称为职田制度,即按照职官的品级指定一定数额的国有土地收取课佃以作为秩米。绢和绵也称为帛,国家根据官员的品级规定的数额,按春秋两次发给的绢和绵,称为俸帛。钱是禄钱,是国家根据官吏品级规定的数额定期发放的货币。菜田是供杂用的,国家根据官吏品级给以一定数目的田,并配给田驺进行耕种,收入归官吏所有。杂供给是国家对地方规定征收的税种,在限额之外征收的部分可以作为地方官吏的经济收入,“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②,这是正项俸禄之外的额外收益,实际上,除酌情给付地方吏属若干报酬外,主要都归地方长官享用了。占田是各级官吏在国有土地进行课佃取得补充俸禄的方法,田土收入归官吏所有,佃客则是职官力役的一部分,除耕种之外,还可供其他趋使。占田根据等级贵贱可以世袭,多者可荫袭三世。职田是规定给予有实际职务的官员占有的公田,随职务更代而移交,不许买卖转让。给力役,即给予职官一定劳力报酬的制度,是以力役形式来支付官员的部分俸禄,与实物俸禄相统一,称为“国秩吏力”,简称“禄力”。禄力合一,是这个时期俸禄的主要内容。匶家根据职官的品级,拨给不同数目的劳力,用来充当职官职田和职官个人及家庭的役使,称为力、事力、力人、吏力等。其中,有公力和私力之分,公力是配备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劳役,私力是分配给官员的劳役。有时可以将私力折合成实物或钱给付官员。
两晋南朝官员的俸禄是多种多样的,从制度上看,俸禄按九品分为高、中、低三个阶梯。从比较固定的米、绢、绵、菜田、占田收入来看,三品以上为高阶,一品官月米 600 解、绢 300 匹、绵 200 斤、菜田 10 顷、占田 50
顷,以下每级差额为月米 30 斛、绢 100 匹、绵 50 斤、莱田 2 顷、占田 5 顷;
六品以上为中阶,四品官月米 72 斛、绢 120 匹、绵 70 斤、菜田 5 顷、占田
35 顷,以下每级差额为月米 18 斛、绢 30 匹、绵 20 斤、菜田一顷、占田 5
顷;七品以下为低阶,七品官月米 27 斛、绢 45 匹、绵 20 斤、菜田 3 顷、占
田 20 顷,以下每级差额为月米 9 斛、绢 15 匹、绵 5 斤、菜田 50 亩、占田五
顷。所有合计折合成米,一品官年收入约 13800 斛,九品官约 2300 斛,一品
和九品实际相差仅 6 倍。由于这个时期兼官兼俸,品级越高,兼职越多,所以高低品级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还是很大的,但从汉代高低相差百借来看,低级官吏的实际收入还是有所增加。这个时期动乱多事,“年谷不登,百姓多匮,众官廪俸,权可减半”①,“军旅荐兴,国用虚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②,“京官文武,月别唯廪食”③。这种非正常的俸禄支付办法是在当时动荡的局势下出现的,正规的俸禄制度无法持续执行。
② 《南齐书》卷 22《像章王疑传》。
① 《晋书》卷 9《孝武帝纪》。
② 《晋书》卷 64《会稽王道子传》。
③ 《隋书》卷 24《食货志》。
北魏孝文帝改革,在太和八年(公元 484 年)开始实行官俸制,除原有的供调之费外,“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①。以后又推行均田令和租调制,规定“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职俸”
②。租调的主要来源是向民户征收帛和粟。太和十九年(公元 495 年),发行“太和五铢”钱,“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③。太和均田法规定官员均有一定的职分田,此外还给予一定的力役。
“自魏孝庄已后,百官绝俸”,高洋废掉东魏主,称皇帝,建立北齐政权,“至是复给焉”④。北齐在京职官给俸帛和事力,正一品俸帛 800 匹,以
下每级差额为 100 匹;正四品 240 匹,以下每级差额为 60 匹;正六品 100
匹,以下每级差额为 20 匹;正八品 36 匹,以下每级差额为 4 匹。共分四个
阶梯,最高级是最低级的 33 倍强。在每品中还分为上中下三个秩等,事繁者优加一秩,平常者仅领本级的秩,闲者、兼职、试守俱降一秩。高品一秩为200 匹,低品一秩为 6 匹不等。事力正一品给 30 人,以下“或以五人为等, 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⑤。事力作为职官的收入是很可观的,一般占职官年俸的 50%以上。北齐规定:不是执事官,不参与朝拜大礼的官员, 不给俸禄,将捐官和不任职的官与职事官区别开来。俸帛按帛、粟、钱各一份发放。
北齐地方官的官俸是根据州、郡、县的等级制定的。上上州刺史年俸帛800 匹。下下州刺史 300 匹,每个等级都有一定的差额。与此相似,上上郡
太守 500 匹,下下郡太守 220 匹,上上县令 150 匹,下下县令 50 匹。“州自长史已下,逮于史吏,郡县自丞已下,隶于掾佐,亦皆以帛为秩”,一直到“镇将,戍主,军主、副,幢主、副,逮于掾史,亦各有差矣”①,俸禄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推行和完善。
北周官制仿效《周礼》建职,从三公至下士,分为内九命,诸公的大夫至侯伯上士为外九命。每命按官员职务的繁、平、闲,再分三个秩等。“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已上至于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数为一万石”②。这段文字颇费解, 解释也不太统一③。九命秩差 120 石,七命以上秩差 100 石,五命以上秩差
80 石,三命以上秩差 60 石,一命以上秩差 40 石。九命年俸是一命的 97 倍, 差额很大。北周斗量“于古三而为一”④,定俸比较优厚。然而,“凡颁禄, 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
①
②
③ 《魏书》卷 110《食货志》。
④ 《北史》卷 7《齐文宣帝纪》。
⑤ 《隋书》卷 27《百官志中》。
①
② 《隋书》卷 27《百宫志中》。
③ 盈是充满、溢出、有余、增长的意思,如将“二分”、“三分”、 “四分”解释为 、 、 的相加,即卿加上大夫 ,为 6000 石,孤加卿的 ,为 8000 石、公加孤的 ,整好满数为万石,因前有“倍之”一词, 二分不可能是二倍,“其”字是指前文的意思,非仅指上大夫。再者,后文有“每二秩六分而下备去其一” 之说,“六分”也是指 。几分为几分之一,在古文中是习惯用法。
④ 《隋书》卷 24《食货志》。
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为凶荒,不颁禄”⑤。将官俸与农业生产和税收直接结合的办法,可以调动官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致力于发展生产和增加税收,同时,也奠定了隋统一全国的基础,在当时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⑤ 《隋书》卷 27《百官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