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俭察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强有力的工具,它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自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各级人民检察署均改称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不再是同级行政机关的组织部分,与同级人民委员会没有从属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均山上级任命,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亦无从属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人民检索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需要设立分院;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市辖区人民检察院。1958 年出现市辖县后,又有了市辖县的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1957 年 8 月随铁路、水上运输人民法院一并撤销了。1958 年 6 月,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设立分院的同时,也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①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检察长 1 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各若干人,各级检察长领导本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的委员, 由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的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的委员,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除设办公机构外,一般均按顺序数设立若干厅(处) 来分管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这样几项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 章,人民出版社 1954 年版,第 1—5 页。

①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7),第 107 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俭察院组织法》第 1 章第 6 条,人民出版社 1954 年版,第 2 页。

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 实行监督;(二)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①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活动原则有:1.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2. 集体领导基础上的检察长负责制,3.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②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 章,第 6、2、5 各条,人民出版社 1954 年版,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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