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行政区划
隋及唐初,地方实行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对全国的府、州、郡、县,分别按地理位置、辖区的重要程度和政务的繁简以及人口、财赋状况等划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在重要的地区和京都设府,边远重地设都护府,府相当于州郡,但地位高于州郡。隋全盛时有 192 郡,1226 县,唐全盛时有 358 州,
1573 县。
唐贞观十年(公元 636 年),唐太宗分天下为 10 道,派黜陟使或观风俗
使分巡。10 道依山河形势划分,还不是行政区划。至开元二十一年(公元 733
年),唐玄宗李隆基改 10 道为 15 道,置采访、观察使以常驻,道逐渐成为州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此后一直至宋都保持三级行政区划。
宋代三级地方行政区划,首为路,初期有 15 路,最多发展到 26 路,路下为府、州、军、监,府是皇帝即位前居住或任职的州以及京都、陪都所在地,军是冲要之地,监是有矿产之地,与州的地位相同,宋全盛时有 4 京府、
30 普通府、254 州、63 监;再下是县,全盛时有 1234 个县。
这个时期县以下都设有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其划分主要是以户口多少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