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行政制度
民国初年,各省纷纷独立以后,大都自立制度,没有一定之规。直到 1913
年 1 月 8 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及《划一现行中央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以后,地方行政机构的各级组织与名称, 才开始逐步统一起来。
北洋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采用省、道、县三级政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其间虽几经变化,但只是局部的,或者是机构名称与机关首领称呼的变革, 或者虽然制定了制度,但并未实施。
民国初年,各省纷纷独立以后,大都自立制度,没有一定之规。直到 1913
年 1 月 8 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及《划一现行中央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以后,地方行政机构的各级组织与名称, 才开始逐步统一起来。
北洋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采用省、道、县三级政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其间虽几经变化,但只是局部的,或者是机构名称与机关首领称呼的变革, 或者虽然制定了制度,但并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