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算制度的一般规定

贯彻转帐结算的基本原则要通过结算业务来进行,因此,办理转帐结算需要有一些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算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

凡是需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企业、单位,都必须在银行开立帐户, 帐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转帐结算是在收付双方的存款帐户上划拨资金,没有帐户或帐户上存款不足,银行都无法办理转帐结算。

(二)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

结算金额起点是指办理每笔转帐结算的最低金额。由于结算金额起点以下小额零星的货币收付,通过现金收付比较方便,如果办理转帐,则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延长结算时间。给结算双方带来很多麻烦,并给银行转帐结算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应规定结算金额起点,达到金额起点以上,方可办理转帐,不足金额起点的货币收付,一般采用现金结算,从而有利于银行加强结算管理。

(三)扣款顺序的规定。

为了维护企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未取得企业、单位同意,不能从企业存款帐户上自行支付款项。但是,当企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货币资金短缺,支付能力不足,不能同时支付应该支付的各种款项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可以按规定的扣款顺序,从企业、单位存款中支付款项。首先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保证职工的正常货币收入和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预留上述两项资金后,按下列顺序扣款:

  1. 扣收应交纳的税款;

  2. 扣收应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

  3. 扣收到期应偿付其他单位的贷款;

  4. 应上交财政的利润和其他收入。

(四)规定使用统一的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是企业、单位及其开户银行之间办理转帐结算的书面证明。结算凭证的传递涉及到全国各企业,单位,因此,各单位办理转帐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需要规定凭证有效期,即对结算凭证的使用时间规定期限,过期无效,银行不予办理。规定凭证有效期,可以促使企业单位及时办理转帐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加速资金周转。

(五)结算纪律和结算责任。

结算纪律是正确处理结算过程中各方面经济关系而颁布的纪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结算办法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 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 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3.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4.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在遭受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参与结算的各方或银行违反结算纪律,则要承担经济责任。

参与结算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若情节严重,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办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银行违反结算纪律,如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则应按存(贷)款利率计讨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则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

如果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则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