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租赁工交企业的贷款
承包、租赁工交企业的贷款种类与一般工业贷款相同,但为了支持承包、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需要对实行承包、租赁工交止业的贷款加强管理,并采取下列有关措施:
(一)清理财产、落实贷款偿还责任。
企业在实行承包和租赁以前,需要进行认真的财产清理,落实债权债务。对于已借用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积压物资、资金水份、虚盈实亏, 未补亏损等不合理所占银行贷款,要求落实处理时间、措施和偿还贷款的期限。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或承包租赁企业无力承担,需要财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的资金损失,必须留有书面证明。没有进行财产清理或清理不彻底, 债权债务不落实的承包租赁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认真进行“补课”,并根据“补课”情况修改承包租赁合同。
工交企业承包租赁前借用的银行科技开发贷款、集体设备贷款,要按规定偿还时间和偿还额度,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必须按期足额偿还。如果承包、租赁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其原有借据仍然有效,对不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或久拖不还的企业要重新更换借据。
在承包租赁中,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冲减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和银行贷款,不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
(二)承包企业的贷款管理。
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银行都要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的贷款供应方针,执行有关的信贷政策和贷款制度,在对承包企业的信贷管理中,要把了解审查承包企业的管理水平,承包者经营能力、决策水平和财务负责人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作为贷款审查的重要内容;银行要定期开展承包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及时调整企业的信用“类别”;在对承包企业的贷款方式上,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贷款方式,对经济效益好的承包企业, 可以采用以信用贷款为主的贷款方式;经济效益较差,特别是微利和亏损企业,虚盈实亏企业,原则上采取以抵押贷款、经济担保为主的贷款方式;贷款投放以后,银行要了解和考核贷款的经济效益,如果发现承包企业搞短期经济行为,虚盈实亏,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则应停止新贷款,收回旧贷款,在清收贷款期间加收利息。
(三)租赁企业的贷款管理。
租赁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较承包企业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强其贷款管理。租赁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除按现行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对租赁后初次向银行借款的,还应审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交接的银行贷款是否已经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租赁人治厂方案的可行性等。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银行不予贷款支持。
对租赁企业的贷款,鉴于其经营风险较大,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银行对租赁企业停止办理“流动基金贷款”。对于其用于正常生产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银行原则上只办理抵押贷款和经济担保贷款。对于某些没有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和无经济担保的小型租赁企业,银行应督促主管部门建立“联保基
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制度。承租人将出租方的财产抵押给银行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出租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租赁企业贷款原则上实行逐笔核贷,贷款期限宜短,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企业租赁期满之前,银行要与承租者落实借用银行贷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