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的职能
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职能。
金融职能是信托的重要职能,信托发挥金融职能与银行信贷一样,着眼于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通过信托融通资金是我国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但是,信托的资金融通与银行信贷的资金融通,在办理的性质和方式上有所不同。信托是受托办理,方式较为灵活;而信贷则是银行本身直接办理,方式比较固定。我国银行的信托机构一直把金融职能放在首要地位,在国内是通
过信托方式筹措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在国际上着眼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二)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信托的产生就是从财务管理开始的。所谓财务管理就是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和处理财产。就我国银行信托部门办理的委托业务来看,无论是委托贷款或是委托投资, 都应属于其财务管理职能。因为委托业务不仅要求信托部门按委托单位的意图发放贷款和投资,而且还需要进行管理,监督单位的资金使用,考核其经济效益,并督促到期偿还贷款本息,或监督利润分红,这些活动都属于财务管理的范围。
(三)信用服务职能。
信托作为银行中间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法人、团体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信用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催收欠款;代理收款付款;信用签证;经济咨询;代保管财物;出租保管箱;代办会计业务等。随着经济发展,信用服务项目将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