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银行的资产
专业银行的资产是指专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按照资金投放的对象与信用担保的性质,专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可分为信用贷款、票据贴现、抵押贷款和金融投资等项业务。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通常又简称为贷款,这是专业银行根据必须偿还的原则,按照一定利率,凭藉借款人的资信,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的一种资产业务。
信用贷款是我国专业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在银行信贷资金占用中占绝大比重。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信用贷款是唯一的资金运用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银行资金运用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信用贷款仍然是最主要的资金运用方式。
信用贷款包括很多种类,根据不同要求,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划分,通常可有下列几种划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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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划分,则可把贷款划分为国营企业贷款、集体企业贷款、承包和租赁企业贷款、个体经济户贷款和中外合资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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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划分,则可划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第三产业贷款、金融同业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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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的用途划分,可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还可进而划分为基金贷款、周转贷款、临时贷款等;固定资金贷款则可细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大修理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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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期限进行划分,则可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以及介于这三种贷款之间的中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通常以一年以内的贷款为短期贷款,一至三年为中短期贷款,四至六年为中期贷款,七至十年为中长期贷款,十年以上为长期贷款。
不同的贷款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有助于从各方面分析贷款的动态和问题。
(二)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在票据未到期以前把票据买进来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票据买卖,但其实质却是一种信用活动。因为票据的支付人对待票人是一种负债关系,在票据未贴现以前,他对持票人负债,票据贴现以
后,银行持有票据,票据支付人则对银行负债。因此,票据买卖的实质是债权的转移,这实际上是等于银行通过贴现而间接地把款项贷放给票据支付人。
票据贴现和贷款都是银行的信用活动,但两者又具有显著差别,具体表现为下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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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和贷款的流动性不同。票据贴现以后,票据归银行所有,银行在需要资金时,可用票据向中央银行请求再贴现,或向其他银行转贴现,票据能迅速转化为现款,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贷款必须到期才能收回,其流动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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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关系上所体现的债务人不同。贷款的债务人是借款人,而贴现的债务人则不是来贴现的客户,而是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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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贷款是银行与借款人发生直接联系,因此, 它通常是事后收取利息;而贴现则是银行与来贴现的客户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在办理贴现时要预先扣除利息,对银行更为有利。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银行不办理贴现业务,随着开放商业信用, 并逐步实行商业信用票据化,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日益发展起来。
(三)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以有价证券或商品作为抵押的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如果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的有价证券或商品,以收回贷款本息。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银行贷款不承担任何风险,也就没有必要办理抵押贷款业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发生变化,特别是对某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贷款风险性加大,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各专业银行开始办理抵押贷款,并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抵押贷款业务将会有较大发展。
(四)金融投资。
金融投资是指专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活动。在这项业务中,银行通过购买有价证券,成为有价证券所有人,从而把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与有价证券相对应的经济活动中,有价证券也就成为银行的资产。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财政不发行政府债券,流通中也不存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不可能经营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业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开放金融市场,财政已发行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公债,流通中也己出现各类股票和公司债券,并允许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这就为银行办理金融投资业务创造了条件,使专业银行有可能利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买卖。
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极不发达,加以近年来中央银行连续几年实行紧缩信用、抽紧银根的信贷政策,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极为紧张,不可能有较多资金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另一方面,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主要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前治理整顿、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下,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则会受到限制,从而制约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各种经济条件会有所变化,银行金融投资业务也会有所发展,但其具体发展情况,则要取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程度和经济发展客观上对金融投资的需求。
(五)银行承兑业务。
银行承兑业务是指由银行负责承兑汇票的一项业务。它是由银行给客户一种权利,使该客户可以通知其债权人开出由银行承兑的汇票,而银行则负责按汇票上所规定的期限与金额付款。但在汇票到期之前,该客户应把款项送交银行,以便进行支付。在这种业务中,票据的兑付不是由银行办理,而是由该客户自己办理,只有在该客户无支付能力时,银行才承担付款的责任。
经过银行承兑的汇票,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它不同于商业承兑汇票,其差别在于汇票的承兑对象上。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之间因商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收款单位开出,由付款单位申请其开户银行承诺到期兑付的汇票;而商业承兑汇票则是企业之间因商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开出,付款单位承诺到期兑付的汇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大安全性,能够确保按期支付。
银行承兑业务的特点在于,它是银行的一项混合性信用业务,它既属于负债业务,又属于资产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对汇票持有人来说, 是银行的负债,汇票持有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但对请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客户来说,则是银行的资产,银行是债权人,客户是债务人。汇票的兑付实际上是用客户的资金办理,银行经营承兑业务并不需要投入自己的货币资金。在这里银行起着保证的作用,所以要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报酬。
目前,我国各专业银行已经较为广泛地开展汇票承兑业务。随着结算制度改革,大力推广商业汇票,在此基础上,银行汇票承兑业务将会迅速发展; 同时,银行开展汇票承兑业务也有利于扩大汇票使用和流通范围,促进结算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