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和票据行为

票据是一种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债务凭证,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是一种债权保证。票据主要有三类,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本票是发票人向他人签发, 保证发票人自己在约定的日期,对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支票则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支付命令。

无论那一种票据,从性质上来说,都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票据必须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它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持育票据则意味着占有票据所体现的价值。票据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转让,因而它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在票据设立以前,不存在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它独立于商品交易以外,所以称为设权证券。(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作为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它才有效,如票据必须注明类别、名称、金额、发票人、支付日期等,这些形式和内容,都需以法律加以规定,称为票据的要式。因此,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4)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但票据可以转让和流通,接受票据的人无法了解最初票据产生的原因,经过转让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同样具有票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行为有无原因,票据债务人都要对待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

以承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票据行为,它要求行为人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分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诸环节。

(一)出票。

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它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做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汇票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才能完成出票行为。所谓交付是汇票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将汇票交付他人, 汇票才能生效,并且是不可撤消的。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脱离商品交易的汇票则为空头票据,这种票据不反映真实的物资周转,往往为投机者所利用,套取银行资金。

(二)背书。

背书是在汇票流通和转让过程中所办理的一种手续,它要求汇票的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盖章,表示对汇票的转让负责,经过背书,汇票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汇票所有权。经过背书的汇票,如发票人不能偿付,背书人负有偿付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按照票据记明事项,对汇票的金额,在票面上所作同意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

经签字,确认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叫作“承兑汇票”。因承兑主体的不同,承兑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凡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农企业承兑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而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的汇票则为银行承兑汇票。

(四)参加承兑。

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经执票人同意,可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目的在于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这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汇票的保证。

为了提高汇票的信用程度,由保证人对汇票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进行担保,保证手续应在汇票上记载保证的意旨、被保证人姓名、提供保证的时间等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当被保证人不能按期付款时,保证人负有支付款项的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执票人对被保证人的追索权。

(六)汇票的支付与追索。

汇票到期,付款人要按期付款,执票人在收取票款时,应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该汇票即成为付款人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的收据。通过银行提出票据交换或划帐收款的,执票人应在票据上作委托收款的背书。

如果付款人到期不能支付票款,执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汇票的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但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对执票人员连带责任。汇票的执票人向背书人追索而取得票款,偿付票款的人取得票据而成为票据的债权人,可以再行追索,直至最后由出票人偿付为止。汇票的追索,除追索票面款项外,还可追索因汇票延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是,执票人和背书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即行丧失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