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金融体系的构成环节及其相互关系

一、我国全融体系的构成环节

我国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下列诸环节。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它是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为专业银行服务的银行中的银行,是货币发行银行。其主要职责为:

  1. 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

  3. 统一管理存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

  4. 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5. 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 代理国家财政金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7. 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8. 协调和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9. 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10. 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其主要任务是:在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国家信贷计划,在本辖区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服务对象,负责城市信贷资金管理的国家专业银行,其主要职责为:

  1. 办理城镇储蓄,吸收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存款;

  2. 根据人民银行授权,统一管理工商企业流动资金;

  3. 办理国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4. 管理工商企业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资金;

  5. 办理技术改造贷款;

  6. 开展委托、代理、租赁、咨询等信托业务;

  7. 办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现金收付和转帐结算业务;

  8. 开展调查研究和经济信息活动:

  9. 代理财政金库款的收付,办理收购、出售金银业务;

  10. 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面向城市,在全国城镇设有大量分支机构。

(三)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是管理农村金融的国家专业银行,其主要职责为:

  1. 调查研究农村经济情况,拟定农村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各项活动;

  2. 编制和执行农村信贷计划,积极吸收农村存款,统一调度和合理使用农村信贷资金;

  3. 接受人民银行委托,对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各单位实行现金管理;

  4. 对农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正当的个体经济发放贷款,办理现金收付和转帐结算;

  5. 监督支付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农业企业的各项财政拨款;

  6. 依法对信用社进行指导,通过经济办法引导和协调信用社的业务活动;

  7. 组织农村货币投放和回笼,调节农村货币流通;

  8. 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农村利率,管理农村金融市场;

  9. 监督支付商业部门在农村发放的各项预购定金;

  10. 主管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的会计辅导,帮助农业单位管好用好资金。

(四)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1. 统一办理国家的外汇收支,办理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

  2. 办理外贸信贷、外汇信贷及相应的人民币配套信贷、经营中外合资企业信贷、出口信贷和国际银行信贷;

  3. 办理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办理外汇存款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外汇买卖;

  4. 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办理国际黄金买卖;

  5. 组织开展国际租赁和国际信托投资业务,办理咨询和提供信息;

  6. 在国外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

  7. 从事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

中国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在省、市、自治区和重要口岸、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国外的贸易、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此外,还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办理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它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其基本职责包括:

  1. 管理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支出预算;

  2. 审批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策,确定给各部门的年度拨款支出数;

  3. 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包括成本、资金、折旧、利润等各项管理办法;

  4. 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并实行事前调查监督和事后检查;

  5. 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对拨款改为预算贷款部分,根据不同项目实行差别利率;

  6. 发放技术改造贷款;

  7. 发放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用于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改进包装等生产措施;

  8. 对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拨款和贷款;

  9. 开办信托投资业务,代办有关投资的拨款和贷款;

  10. 吸收存款,广泛组织资金来源。

(六)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向国外等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业银行。投资银行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建立起来的。1980 年我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为了办理世界银行中小工业项目贷款,中国投资银行作为中间金融机构于 1981 年 12 月正式成立。投资银行的职责主要包括: 1.作为中间金融机构向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借入长

期外汇资金;

  1. 向其他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筹借利率较低、条件优惠的中长期外汇资金;

  2. 经政府批准,通过向国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3. 对国内企业发放外汇投资贷款;

  4. 发放人民币投资贷款;

  5. 开展咨询、信托投资等项业务。

中国投资银行受财政部领导,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业务上保持密切联系,并同其他专业银行共同配合开展业务活动。

(七)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银行。它最早成立于 1908 年,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解放以后,除总管理处和香港分行继续开展国际业务外, 内地行业务分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6 年国家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并于 1987 年正式开业。

交通银行作为股份制性质的银行,具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和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它业务综合性强,可经营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专业银行业务和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如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与买卖,保险业务等,并可经营银行各项传统业务,以及与银行有关的业务,如经营房地产等。

为了支持交通银行的发展,灵活融通资金,国家对交通银行实行特殊政策,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 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交通银行可以灵活地发展新的金融业务,运用新的金融工具,开展多种金融服务;

  2. 允许企业在交通银行交叉开户,从而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实行的一行一户的垄断局面;

  3. 信贷管理上实行自求平衡,不受国家统一的信贷计划控制,但交通银行要根据自身资金来源和运用状况实行自我控制;

  4. 在运用利率杠杆上拥有较大自主权。如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允许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幅度内自行决定;

  5.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有权决定新的业务种类和新的信用工具,在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即可试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建立各类金融性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6. 交通银行吸收的外汇资金和经营外汇业务收入的外汇可以直接存在境外,外汇业务范围与外汇专业银行相同;

  7. 经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可办理金融市场业务,也可接受人民银行委托承办长短期资金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的具体业务。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在上海,在各中心城市,沿海、沿江的港口城市, 对外开放城市设置分支机构。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成立于1949 年,1959 年后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0 年开始恢复,其主要职责为:

1。承办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

  1. 办理各种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2. 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事项;

  3. 购置、租赁、交换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

  4. 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省、市、自治区及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在英国伦敦设有联络处,同美商“美亚保险集团”合资成立中美保险公司,还代表政府参加“亚太经社会”创办的亚洲再保险公司。

(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引进外资,经营信托投资的金融机构,它成立于 1979 年 10 月,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营企业,其主要职责有:

  1. 接受国内外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委托,沟通国内外之间的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

  2. 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3. 在国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及其他方式筹措外汇资金;

  4. 在国内办理短期或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

  5. 向国内外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介绍和服务;

  6. 接受外国厂商的委托、经营有关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代理业务;

  7. 根据需要在国内外经营中外合资或单独投资的业务;

  8. 经办祖赁业务等。

(十)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其主要职责为:

  1. 办理农村居民、集体农业企业和在农村的国营企业的存款;

  2. 对农民、乡镇企业和设在农村的国营小型企业发放贷款;

  3. 办理汇兑和转帐结算业务;

  4. 代理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的委托业务;

  5. 办理农村信托投资、租赁业务;

  6. 辅导农业企业与专业户、承包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帮助农业企业搞好财务管理;

  7. 接受银行委托,代理现金和工资基金管理。

信用社的资金由农村劳动群众集资入股形成,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信用社内部坚持群众性、民主性和互助性。

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除上述主要环节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这是在城市的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各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经营各项有关的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