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消费信用有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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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个人直接以商品形式提供的消费信用,它是指企业通过赊销商品的形式,主要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高档耐用消费品,这种消费信用属于直接融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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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用于购买房屋或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它属于间接融通范围。
在资本主义国家,消费信用相当发达,利用消费信用来融通资金与人们日常生活具有密切联系。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长期以来一直是反对和取消消费信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广大城乡居民的货币收入相对较低,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价格较高,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越来越趋向于高档,价格更为昂贵, 居民依靠短期货币收入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具有一定困难,购买力的限制会影响耐用消费品价值的实现,从而阻碍生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发展消费信用,利用消费信用融通资金,有利于疏、通和活跃商品流通,也便于刺激生产和引导居民消费。
我国在 50 年代,曾经采用过消费信用形式来推销某些高档消费品,从
1978 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在出售房屋和销售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方面,也有计划地运用了消费信用,并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我国开始进行住房体制改革,职工住房开始逐步商品化,鼓励和支持职工私人购房, 但由于住房价格一般较高,而职工货币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从而会限制住房商品化,不利于住房体制改革,为了促进住房体制改革,客观上要求银行运用消费信用形式,这就会引起消费信用较大程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