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托业务的种类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力运用,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的存款。信托存款按照存款期限划分,可分为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两种。定期存款是主要的信托存款,一般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三个档次,也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更长期限的档次。存款利率按相同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可以上浮 20%。通知存款则是一种带有活期性质的存款,期限不定,委托人在提取存款时,只要根据委托协议提前通知信托部门,即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具有存取便利的特点。

信托存款按照不同的对象和内容,则可划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和职工福利信托存款。单位信托存款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书业单位或机关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提留并归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加以管理和经营,借以取得收益的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是委托人为举办或发展社会公益和福利下业,将各界捐赠或自筹的公益基金,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经营,并将其所得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存款;职工福利信托存款则是企业、单位为了职工福利而用福利基金办理的一种信托存款。

(二)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一般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的一种信托业务。它是银行一般贷款业务的补充,具有方式多样,范围广泛,较为灵活的特点。目前我国办理的信托贷款主要有下列几种:

  1. 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这种贷款主要解决参加联营的单位参与联营投资的资金需要,由信托部门发放的信托贷款。

  2. 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这是信托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可参照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处理。(3)科研试制信托贷款。这是信托机构对高等院校、企业单位所承担的

某些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科研项目由于科研经费不足所发放的贷款,科研单位可用科研成果或技术有偿转让的经济收入偿还贷款。

  1. 单位住房信托贷款。这是信托部门对企业已经批准的建房、购房所需资金所发放的贷款,此项贷款必须事先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1. 卖方信托贷款。这种贷款主要解决生产企业采取提前交货、延期收款的赊销方式,在货款未收回前,又需继续生产所形成的资金困难,信托部门发放卖方信托贷款解决。

    2. 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补偿贸易是购货方提前预付资金,销货方以产品或半成品偿还的一种贸易方式。在购货方预付资金不足时,信托部门可发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解决。

信托贷款可以采用信用放款的方式,也可采用抵押贷款、票据贴现方式, 具体可视企业资信状况、还款资金来源,以及风险性程度确定。

(三)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是指信托机构以投资人身份直接向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则是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长期稳定的信托存款。信托机构进行信托投资,有权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与投资企业“风险与共,利益均摊”。

信托投资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两种方式。企业投资是信托机构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以获得收益; 证券投资则是信托机构将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通过有价证券买卖,获得投资收益。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流通中证券数量增长很快,我国信托机构的信托投资由原来注重企业投资,而逐步转为侧重证券投资。

(四)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将财产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单位出售或出租,从中提供融通和服务的一种信托业务,由于信托的对象多为动产或不动产,因此,通常又称为动产、不动产信托。

财产信托按信托机构是否提供资金融通,划分为融资性财产信托和服务性财产信托两类。融资性财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根据供需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或契约,除向需货单位提供信托财产外,而且代购货方垫付所欠交的货款或祖金,然后由购货单位分期归还信托部门所垫款项;服务性财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信托财产后,只负责向需货单位提供动产或不动产,并代供货单位收取货款和租金,然后转交委托单位,信托机构不提供资金融通。

(五)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信托机构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使用委托单位预先交存信托机构的贷款基金,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信托机构在接受贷款委托后,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对贷款对象和用途进行审查、发放,并监督贷款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

委托贷款主要包括下列种类:(1)甲种委托贷款。这种贷款是指委托单位以自主使用的各种资金,交存信托机构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同时委托信托机构按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发放贷款。(2)乙种委托贷款。这种贷款是在委托单位尚未完全确定贷款对象和用途的情况下,事先与信托机构原则商定委托贷款事项,并交存委托贷款基金。待委托单位确定贷款对

象和用途后,信托机构即将乙种委托贷款基金转为甲种委托贷款基金,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发放贷款。这两种委托贷款的区别在于交存委托贷款基金时,是否已经确定贷款对象和用途。

(3)专项委托贷款。这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委托,办理国家计划批准的能源、交通运输、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等专项贷款。专项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基金,可以允许委托单位逐步分次交存,并可在委托单位交存的委托贷款基金一倍或二倍的限额内,发放专项贷款,通常称为“存一贷二”,或“存一贷三”。这类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否则信托机构不予办理。

委托贷款属于委托代办性质,因此,贷款的经济效益和到期能否收回贷款,应由委托单位负责,信托部门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单位与接受资金单位双方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商定,信托机构负责按协议监督资金使用,收取一定手续费。

(六)委托投资。

委托投资是指委托人以准备进行投资的资金交存信托机构,委托其向指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信托机构代为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理委托投资业务,委托人必须事先交存投资保证金,如果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则需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委托投资的投资对象由委托人自己选定,因此,投资效益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信托机构按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