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

我国金融体系从建立到经济体制改革,在这相当长时期里,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金融体制,通常又称为“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这种体制的高度集中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全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承担金融宏观调控的任务,又要办理工商信贷、农村金融、转帐结算、现金出纳等具体银行业务;它既要负责货币发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确保货币流通稳定,又要进行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满足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要。因此,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 其经营范围广泛,通揽一切存贷款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

各级地方银行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上交总行,自身无权动用;所需信贷资金由总行核批指标,层层下拨,各级银行在总行下拨的贷款指标内,按照贷款计划规定的用途,进行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不准任意突破贷款指标或改变贷款用途。如果需要超过指标发放贷款,事先必须申请追加,经过批准后,才能增加贷款投放。

(三)在银行利润分配上实行统收统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独立核算单位,地方各级银行皆不实行独立核算, 其贷款利息和其他各种收入全部上交总行,办理银行业务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各项费用支出等都由总行核批下拨。

高度集中的“大一统”人民银行体制一直持续到 1978 年,其间,虽曾多次分设过中国农业银行,但分设不久又撤销,并回到中国人民银行。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设立较早,它虽名为银行,但实际上是隶属于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机构,并不办理信贷业务。

“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适应当时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要求, 其优点在于集中统一,指挥如意,有利于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其不足之处在于统得过死,不利于调动各级银行和地方的积极性,影响资金灵活融通,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对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