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租赁商业企业的贷款

在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情况下,银行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支持, 促使商业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真正走上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此则需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承包租赁企业的贷款管理。

(一)承包、租赁商业企业清产核资和落实贷款债务。

商业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前都要求进行情产核资,落实贷款的债权债务。已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而未清产核资的,则应认真进行补课。对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有问题挂帐资金,应补未补亏损,商品贬值损失和其他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都需在承包、租赁前落实处理措施,该列损益的列损益,该由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约定期限拨补,原则上在当年处理完毕,不准冲减银行贷款和国家资金,不准减免利息。

对清查出的商品资金损失及挂帐资金,确属当年处理有困难,由此所占用的贷款,经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抄列清单,暂时挂帐,专户管理。处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内,从承包、租赁之日起,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银行不加收利息,超过期限未处理的,按挤占挪用加收罚息。

企业承包、租赁前,银行已经发放的固定资金贷款,要严格按原定还款计划,在承包、租赁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按期清偿。承包、租赁后的固定资金贷款,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审查发放。

(二)承包商业企业的信贷管理。

承包商业企业的信贷管理,其内容如下:

  1. 对经过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承包企业,在其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依据《借款合同条例》,对原先占用的贷款重新签订借款契约,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否则银行不与其发生信用联系,并视情况收回原有贷款。在旧贷款没有全部收回之前,原借款契约仍依法有效。

  2. 对承包商业企业的贷款要继续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供应方针,并对承包企业开展全面的综合效益评估,划分一、二、三类企业,按有关信贷政策掌握贷款。银行对二类企业要从紧核定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逐笔核实发放,必要时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对三类企业原则上不发放周转贷款,临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办理财产抵押。

  3. 银行要逐步对承包企业实行资金目标管理,根据承包合同的要求,选定几项能够反映企业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的指标,按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确定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以银企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银行按月(季) 跟踪监测,据以调整企业类别,掌握贷款。

  4. 对承包的亏损企业,属于计划内政策性亏损,则按合同规定的减亏包干任务完成情况掌握贷款。未完成减亏包干任务,超亏无弥补来源,超期未拨补所占用的贷款,要分别按规定加收罚息。对经营性亏损企业,银行不增加新贷款;但对有扭亏措施,当年能见成效,在企业提供经济担保或办理抵押后,可适当融通,专放专收,从严控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确属财政困难,不能按期弥补的政策性亏损,应由企业出具财政部门签发的约期

拨补期票或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银行方可据此给予临时资金融通。5.对承包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本业为主的原则,首先用于经营

适销商品的需要;对企业适当扩大经营范围所需资金,银行按国家政策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审查后,据自身的资金能力掌握;企业违反国家政策, 随意改变经营范围,非法经营,银行坚决不贷款。

  1. 对承包的大中型企业,继续推行内部银行“结算制”。对实行分部核算的大中型批发、零售和粮油企业,尚未建立内部银行的要协助企业尽快实行;对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粮管所或中心粮店下属自然门店的贷款,可采用上贷下拨的方法,并实行“内部银行”管理。但对以主管公司为龙头,由各个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地区性质的融资组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予办理信贷结算业务。

  2. 积极发展为承包企业集团服务的多种融资形式。凡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在其承包后,可直接向银行贷款,内部融通;对不具法人地位的松散联合企业集团,按原有信贷关系和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贷款债务人后,掌握贷款。

(三)租赁商业企业的信贷管理。

租赁商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已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1. 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处理措施落实;

  2. 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能按规定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4)个人租赁企业具有一定的贷款保证金。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贷款政策的租赁企业,银行可直接发放贷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租赁企业,可由出租方集中借还。

对租赁商业企业的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并以临时贷款为主。租赁企业办理贷款必须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也可由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个人分保或联保。

对于某些以主管公司为龙头的行业,实行保证基金贷款制度。

原主管公司所属租赁企业自愿组合,以发展基金、公司集中的调剂基金、承包费组成企业互助基金,存入基金会专户。其成员企业申请贷款时,经基金会审查同意,银行可按基金的一定比例逐笔核贷,到期收回。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时,银行从基金中扣收。

租赁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租赁费,必须首先弥补挂帐损失,偿还所占用的贷款。剩余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指定用途,合理安排。为便于监督检查,银行可与主管部门商量,集中专户管理。

(四)对承包、租赁商业企业的资金及利率管理。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企业的贷款管理,银行应督促企业坚持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并将补充计划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对有能力补充而不补充的,要按比例扣减周转贷款。对企业用自补资金抵缴未实现利润的,银行不予贷款。

此外,银行要督促企业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弥补承租后新发生的有问题商品资金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为了提高贷款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租赁企业贷款审批责任制度。对大额贷款要经行长或主任为首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

审查决定;建立风险、逾期贷款管理催收制度;定期检查核实企业决策报表中的流动资金部分。不准用银行贷款和国家流动资金抵缴利润;不准把应列成本、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贷款,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用国家流动资金冲销财产资金损失;不准擅自抽调银行贷款和国家流动资金对外搞固定资产投资。

在利率管理方面,银行要对承包租赁企业实行差别利率制度。

对企业的临时贷款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利率档次。由各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