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帐结算的基本原则
我国银行的转帐结算,要求参与结算的各方,必须遵循下列几项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个原则是指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必须重信誉,按照票据规定的期限,及时付款,保证收款方能及时收到款项。遵循这个原则是保证转帐结算过程顺畅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票据严肃性的前提。为了确保及时付款,要求付款单位在票据到期以前,应在银行帐户上准备足够的存款, 以备支付。如果付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款项,便会形成货款拖欠,强制占用收款单位的资金,它不仅会影响收款单位的资金周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连锁反应,阻碍商品和资金的正常运转,不利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拖欠货款不同于一般商业信用,一般商业信用是收付双方自愿发生的信用关系,它有利于搞活经济。而拖欠货款是一种强制性的不合理商业信用, 它势必影响资金正常周转。因此,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必须坚持“格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避免和防止企业间的互相拖欠,以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为了贯彻这个原则,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执行结算制度,
严肃结算纪律,保证转帐结算正常进行。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银行是资金清算的中介,作为结算中介机构,只负责把付款单位的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上。因此,银行必须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的原则,以维护收款单位的利益。进入存款帐户的存款,存款单位可以自行支配,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予以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只负责进行款项划转,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收款项,在款项未收妥入帐之前,单位不能支用;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代付款项,帐户上必须要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签发支付凭证。
银行不垫款的宴质是不准随便挤占银行信贷资金,否则便会迫使银行扩大信贷规模,破坏信贷收支平衡,影响货币流通稳定。
转帐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体现转帐结算的中介性质,强调结算的主要任务是资金清算;同时,结算原则强调企业和银行都要讲信用,特别是银行, 作为经营货币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更要把讲信用放在首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