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改造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由各专业银行发放的一种主要的固定资金贷款,其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农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和有关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等由此而增加或更新设备,以及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等。
技术改造贷款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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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必须是花钱少、见效快,给国家提供的积累多,换汇率高, 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显著,项目投产后用增加的税利能按期还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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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必须确有质量合格、适用的物资和设备,要有相应的动力供应和施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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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必须是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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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保证,产品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都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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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本地区的技术改造计划,企业应有 10— 30%自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贷款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有无依据,是否纳入国家计划;项目的资金需要和资金、物资来源情况;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的测算;企业还款的资金来源等。
技术改造贷款的经济效益要求单独进行核算。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必须要有专项资金来源。全民所有制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费来偿还贷款本息,如上述资金来源尚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则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产品税、调节税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 60%,税后留利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归还贷款本息的 40%。
技术改造贷款实行逐笔核贷,贷款发放后,企业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企业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和物资,银行有权停止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的期限,指从贷款项目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
目前我国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有下列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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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这是指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由地方安排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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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这是指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所发放的贷款,它又具体包括轻纺、特种机械、冶金、交通、其他工业、节能等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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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这是指各地银行发放的由国家或地方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发展优质产品,沿海城市引进技术,改造后能提高产品性能,但企业收益不大的项目,贴息可以全贴息或半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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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单位技术改造贷款。这是指银行单独用集体工业设备贷款指标,对集体企业发放的设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