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流动资金贷款

农业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对国营、集体农业企业和个体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足所发放的一种贷款。农村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综合经济体, 既包括农业,也包括卫业和商业等部门;从所有制看,它包括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因此,农业流动资金贷款不仅限于纯农业方面,而且包括工业、商业等多种贷款,具体的贷款种类如下。

(一)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设立,实行独立经营,拥有一定数量自有流动资金的农业企业。它包括国营农场、牧场、林场、种畜场、良种场、水产养殖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等国营农业企业。农垦、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工商企业、供销企业以及新兴的家庭农场也包括在内。

此类贷款分为生产周转贷款和商品流转贷款两种。生产周转贷款主要是解决农、林、牧、副、渔场,农办工业等季节性的超储物资或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临时性计划外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掌握上,要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结合物资供应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在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品流转贷款则是解决农、林、牧、渔场系统内所属独立核算的商业和供销企业在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掌握与下述农村商业贷款相同。

(二)农户家庭贷款。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家庭便成为农业贷款的主要对象。

银行发放的农户家庭贷款包括生产费用贷款和生产设备贷款。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燃料、种子、农机具维修等生产费用开支。贷款额度则是在费用总额内按实际需要掌握发放,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行业的资金周转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生产设备贷款主要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如耕畜、农机具等。贷款额度则是根据国家的物资供应、银行信贷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期限通常可根据积累能力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三)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对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所发放的一种贷款。此类贷款分为基金贷款、限额贷款和临时贷款三种:

(1)基金贷款。这是银行对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银行规定比例的部分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企业应补足自有流动资金的期限。(2)限额贷款。这是银行对企业超过银行规定比例自有流动资金以上的正常合理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生产经营周期内可实现的经营收入而定,并在限额内掌握贷款发放。(3)临时贷款。这是主要解决乡镇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按企业生产消耗和季节性产品销售情况而定,一股不超过六个月。

(四)供销社贷款。

供销社贷款是银行对农村供销社在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所发放的贷款。供销社是农村集体商业组织,按贷款性质来讲,供销社贷款应属于商业贷款,但基层供销社分布在广大农村,按照银行体系分工,由农业银行负责供应和管理贷款,因此,这种贷款也列入农村贷款范围之内。

供销社是城乡之间、工农业产品之间组织交换的中介和桥梁,因而在业务上具有综合性特点。它经营范围广,经营品种多,既经营农副产品,又经营工业品;既经营生产资料,又经营生活资料;既有销售,又有收购。由于国家对收购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具有不同政策要求,因而银行对供销社贷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分别进行管理,按不同种类商品分别掌握贷款。

供销社贷款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两种,其贷款方法与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五)支持信用社贷款。

这是农业银行帮助农村信用合作社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机构遍布全国广大农村,它在农村办理有关的存款和贷款。信用社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农村资金的季节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资金多余或不足的现象。当信用社资金多余时, 多余资金转存农业银行,形成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转存款;当信用社资金不足时,农业银行则发放支持信用社贷款。这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以扶植信用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