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是股票流通市场的中心,因此,加强股票流通市场的管理, 其重要内容便是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一)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足够可供上市的证券,以满足交易所交易的需要;(2)必须有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立法与管理规章;(3) 必须有合格的证券交易所经营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是具备丰富的证券市场交易经验,并具有一定资历和声誉的金融界知名人土;(4)必须有完备的证券交易设施。

凡具备上述条件,则可申请成立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己批准成立证券交易所的只有两家,即 1990 年 11 月 26 日成立,并于当年 12 月 19 日正式开

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1990 年 7 月进行筹建,并于 1991 年 7 月正式开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审批程序。

我国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审批权限集中于中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管理,其审批程序主要由下列环节组成:

(1)组成证券交易所筹建小组,请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开始筹建工作;(2)筹建工作全部完成后,由筹建小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正式建立证券交易所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3)经国务

院同意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发通知准予建立;(4)证券交易所领取“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同时去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然后正式开业。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刚起步不久,需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其主要的管理规定包括下列方面:

  1. 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目前,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证券交易所可向会员收取席位(或会员)费、证券上市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所并可提供公开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与咨询,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2. 会员。我国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规定为:

(1)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所属一级分行审查批准设立并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现阶段不设立证券交易所个人会员;(2)会员公司的资本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通常要求会员公司的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应符合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数额;(3)从事证券业务满一定年限,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并有良好的声誉,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服务,这样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4)会员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5)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交纳规定数额的席位费或会员费;(6)能按规定定期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和公司经营报告。

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均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

证券交易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有权参加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大会;有权对交易的理(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选举和被选举;有权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证券交易和享用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对证券交易所事务进行提议、表决和监督;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交易所会员须承担下列义务: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和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1.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设置是证券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和严格实施管理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合理设置其组织机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般有下列几个层次:会员大会,这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这是交易所财务、业务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内部职能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内部职能部门设置上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设置有综合部、交易部、管理部、清算部、行政部、工程部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设置有交易部、上市稽核部、综合部、办公室等。

  2. 业务范围和交易方式。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业务起步不久,目前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和交易方式尚无统一和完善的规定,现行的管理规定包括: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可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2)证券交易只限于现货交易,禁止以金融工具为对象的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3)证券交易所要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4) 管理上市证券的现货买卖;(5)办理证券交易所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 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7)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