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资全融通的主体进行划分
资金融通的主体是指参与资金融通的机构,由于参与资金融通的机构, 其性质不同,可以把资金融通划分为多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融通形式有: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民间个人信用等五种形式。
所谓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它是资金融通的基础,资金融通就是通过信用方式来调剂和分配资金的。商业信用则是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关系,参与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是企业;银行信用是指由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所进行的存贷款活动,通过银行业务活动实现资金融通,在这种信用形式中,银行是资金融通的主体;国家信用是指国家的借贷活动,通常由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其融通手段主要是发行国库券和公债,以筹措资金;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提供信用的主体,既包括企业, 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就此意义上来说类似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但接受信用的主体是个人,且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列入消费信用范畴;民间个人信用则是个人之间的货币借贷,其资金融通主体是个人。
按照资金融通的不同主体所划分的上述几种融通形式,就其本身特征来看,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在不同社会制度里,由于生产方式不同,各种信用形式在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在经济中的作用,及其使用范围等方面又各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