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是银行对商业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贷款。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解决,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商业企业的商品资金,它在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中占有绝大比重。商
业流动资金贷款,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下列种类。
(一)商品周转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是银行对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超过自有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以上的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所发放的一种贷款。贷款主要解决商业企业最低商品库存的资金需要,具有长期占用的性质。
由于商业的不同环节承担不同任务,因此,商品周转贷款要区别不同环节,分别进行掌握。
- 对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的贷款。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它们还为国家承担储备消费品的任务。由此决定一、二级批发企业既要维持一定水平的库存,又要防止商业企业重购轻销,造成物资和资金的积压和浪费。根据这个要求,银行对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核定年度商品周转库存限额,以此核定周转贷款额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商品周 = 年度商品销售计划成本
转库存限额
商品周转计划次数
商中周转 = 年度商品周 自有及视同
非商品
贷款额度 转库存限额 −
自有流动资金 −
资 金
按照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贷款,既能保证企业实现购销计划和合理储备所必需的资金,又能防止企业形成过大的商品库存。
- 对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的贷款。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主要负责当地市场供应,不承担国家的商品储备任务,资金需要量比较稳定。因此,对其资金供应与工业企业相同,按销售资金率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扣除自有和视同自有资金,以此掌握贷款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周转 =
流动资金 自有及视同 非商品
贷款额度
计划占用额 − 自有流动资金 − 资 金
3,对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的企业贷款。凡签定收购合同的农副产品,按收购合同和实际进度掌握贷款;对议价和其他农副产品,则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掌握。
4.对贸易中心的贷款。原则上按照批发企业掌握,有的也可按大型零售企业掌握。
商品周转贷款是企业需要经常占用的贷款,因此,贷款在核定的限额内, 年初一次发放,年底收回,一年签订一次借款合同。
(二)商业临时贷款。
商业临时贷款是银行对商业企业由于季节性和临时性原因,以及节假日需要增加商品储备,使资金占用超过商品周转贷款而发放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商业临时贷款的额度取决于下列四个因素,即企业由于季节性和临时性原因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的数量;企业自身可以挖掘的资金潜力;企业流动资金不合理占用额;银行资金供应能力。综合上述因素,掌握临时贷款的发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旅游、饮食服务、文化艺术等单位也成为银行贷款对象,这些单位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以后,仍感到资金不足时,只要经济效益显著,有偿还能力,用途正当,银行可发放临时贷款予以解决。
对贸易货栈、商业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所需资金,在符合政策和批准的
经营范围内,银行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对集体商业企业,在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下,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也可发放临时贷款。
对个体商贩,只要经营正当,确有偿还能力,并能提供经济担保,银行可酌情发放临时贷款支持。
商业临时贷款的期限可按流动资金的周转期确定,也可按企业商品库存的增减计划和财务计划来确定。
(三)专项储备贷款。
专项储备贷款是银行对商业批发企业经国家批准的专项储备商品所需资金发放的贷款。此项贷款由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批准文件,经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发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期限按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四)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是银行对商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购某些农副产品所支付的定金而发放的贷款。预购的农副产品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项目,如粮食、棉花、油料、烟叶等。
预购定金贷款在生产季节开始以前,由商业部门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 事先发放,在农副产品收获以后,按合同交售,收回预购定金贷款。因此, 这种贷款属于预付性质,是购买力的提前实现。贷款投放不仅不能增加物资库存,而且还要增加相应的物资供应。所以,预购定金贷款要从严掌握。
预购定金贷款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贷款计划以内,不得随意超过。贷款期限应根据预购产品的生产周期和预购合同的要求确定。一般从贷款之日起至收购农副产品的时间为止,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