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可以根据不同要求进行不同划分,最主要有下列两种划分方式:

(一)按股票是否向社会销售可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两种。

  1. 公开发行。这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向社会大众拓股募集。在发行市场上向社会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公开发行有两种具体的发行方法,一是以股票承销商的名义直接向社会大众发行新的股票, 向社会投资者进行销售;二是以股票承销商的名义,先向社会大众分配新股票承购权证,投资者凭已取得的新股票承购权证办理股票购买事项。

  2. 不公开发行。这种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不直接向社会大众公开销售股票,而是通过私下渠道,将股票直接售予本公司的股东或与公司有往来关系的第三者等特定对象。

不公开发行具体有两种不同的发行方法,一是股东配股,这种方法通常又称为股东分摊。公司在发行新股票时,按比例向原股东分配新股购买权, 准其优先认购增资。一般是按旧股一股摊配新股若干,或旧股若干摊配新股一股,以此保护原股东的权益,按比例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在一般情况下,老股东认购的新股票,其购买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如果新股溢价不多,原股东往往不会应募。股份公司赋予老股东的新股承购权一般有期限规定,老股东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才有效,若超过期限,则作为自动放弃承购权处理;二是第三者配股。这是指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配给公司的董事、职员、贸易伙伴,以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第三者,含公司顾客、往来银行等。公司一旦确定认购对象后,认购者可在特定时间内,按规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额的股票。采用此种方法,一般是为了谋求在股东以外筹措资金。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股东配股的方式出售,前来购买的股东较少。按照公开发行方式又会遇到销售困难,因此采用此法。另一种是公司按酬劳股名义配与公司员工,以表示对本公司员工的关怀。

(二)按股票是否借助于中介金融机构的介入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1. 直接发行。这是指股份公司自己办理股票的发行经销业务。投资者需要把资金投资于某种股票,可直接向股份公司购买股票,不须经过其他中介机构。股份公司自身直接发行股票,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新发行的普通股按优惠价优先卖给现有股东;新发行的股票以股票派息方式摊配给现有股东;发售给本公司员工的股票等。此外,对于某些发行数额不大、规模较小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直接发行。直接发行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发行手续费支出,降低发行成本。其不足之处则是不能借用金融机构的声望,发行网点不够广泛,缺乏发行业务组织和经验,发行市场信息不足,这些缺点往往会增加发行者所负的责任和所冒的风险。

  2. 间接发行。这是指股份公司将发行的股票委托一家或几家金融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股份公司自己不直接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中介机构作为媒体, 所以称为间接发行。承担股票发行的中介机构一般为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间接发行要求中介机构与股份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按双方议定的价格,先由投资银行认购所有或部分股票,然后由投资银行以较高价格公开出售给社会投资者。采用间接发行方式,金融中介机构要对发行股票

的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并向公司提出发行何类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时机等建议,以便中介机构认购股票后能顺利进行销售,减小股票发行风险。

股份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股票认购方式可有承购包销、承销保证和推销三种:

  1. 承购包销。这种方式简称为包销,它是由中介机构一次买下发行音发行的全部股票,并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金,然后在股票市场上按照市场行市渐次售出。承购包销可以由一家中介机构单独承担,也可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或由三家以上中介机构组成集团来进行。采用这种方式, 中介机构可以赚取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但也承担发行风险,若有部分股票没有销售出去,则要由中介机构自己承担。

  2. 承销保证。这种方式通常又称为余股承购。采用这种方式,中介机构按照与股票发行者所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股票发行额,不承担包销全部股票的责任,而只提供部分承销保证,亦即在约定期限内承购未推销出去的股票。以承销保证方式发行股票,股份公司要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由于中介机构承担余股承购,具有一定的发行风险,故支付的费用也较高。

  3. 推销。一般又称为代销。这是指中介机构受发行者委托,帮助代办销售股票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还是发行者自己发行,自担发行风险和责任, 只是委托中介机构帮助推销,中介机构按股票推销量收取一定费用,不承担发行风险。在约定期限内能推销多少算多少,期满推销不出去的股票退还给发行者,其风险和责任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承担。

股份公司选择何种发行方式,一般应考虑发行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1. 发行者在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状况。如果股份公司坚信自己的股票可在证券市场上短期内全部顺利地销售出去,最佳选择就是代销方式;

  2. 发行者筹资的时间性。如果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所等措的资金一次投入营运,最佳选择是包销方式。如果可根据资金运用计划的缓急程度或期限长短投入营运,则可选择承销保证或推销方式;

  3. 成本信息因素。按照惯例,如果是包销,包销人应无条件地向发行人提供有关发行决策的技术性咨询,而承购保证和推销方式则无此义务。如果发行人相信自己的决策能力,则可选择承购保证和推销方式;(4)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资金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发行者所采取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作为股票发行的一种常用方式具有一定优越性,它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社会声望,能以较快速度、较短时间获得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股票发行风险。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处,如股票发行费用增加, 并最终可能影响原股东或新股持有人的收益。同时,对于间接发行方式,有关机构需对公司经营状况、业绩、财务等进行审查,并对社会公开,这些都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秘密或财务秘密,一般都不愿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