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租赁业务
一、租赁的基本概念
租赁是物主以收取报酬为条件,将其持有的物品定期出租给用户使用的一种信用方式。在租赁期间,财产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财产使用权则转移给承租人。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极为发达。西方各国的商业银行广泛开展租赁业务,以灵活融通资金。其租赁业务的范围极为广泛,如飞机、轮船、汽车、计算机、录像机、电冰箱等,都可作为租赁对象,几乎任何一种生产资料和大多数高档耐用消费品都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信用体制,不允许其他资金融通方式存在,租赁也属禁止之列,银行不可能办理租赁业务。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租赁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各专业银行的信托部门开始逐步办理租赁业务。
租赁信用作为一种独特的信用形式,与其他信用形式具有明显区别。 从租赁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区别来看,银行信用的对象是货币资金,而租
赁信目的对象,则是处于商品资金和货币资金循环中待实现的商品。提供租赁信用的过程既包括货币资金转化为商品资金,也包括商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为了提供租赁,信托租赁部门需垫支货币购买商品,而商品租赁后,再逐步收间货币,因此,租赁的规模势必要受处于商品资金形态的资金数量限制,难以随意扩张。
从租赁信用与商业信用的区别来看,租赁信用是出租物品的使用权,从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相分离;而商业信用则是商品移交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有所区别。承租来的设备不能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赊购来的设备,则可以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