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汇贷款的管理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应先提出贷款项目计划,经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模,建设进度,原料、燃料、动力的供应,运输条件,协作配套情况,建设资金,产品销售,经济效益和还款时间等逐项研究落实后。再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外汇贷款申请书和外汇贷款申请表。(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3)已经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合同副本。(4)有关测算贷款项目经济效益的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贷款额度的计划,(6)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年度用汇指标的证明文件,(7)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

(8)担保单位出具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9)两家以上银行共同贷款的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银行与借款单位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0)银行认为需要的有关其他文件和资料。

借款单位提出外汇贷款申请后,银行要根据贷款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限额以下的贷款项目要写出调查报告,限额以上则要求写出评估报告。贷款批准后,银行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如发现挪用,则要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属固定资金贷款,展期不超过一年; 属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超过三个月,但对活存透支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如果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银行又未准其展期,银行则要采取下列措施。

  1. 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2. 从借款单位的外汇存款帐户扣收。

  3. 通知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

  4. 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