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发行的管理
我国股票发行的管理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集中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股票发行负有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责,其基本内容包括:(1)统一规划和制定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以及股票发行的有关政策;(2)集中制定股票发行的管理原则,由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股份经济的客观要求掌握执行;(3)集中审查各地的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制定全国性的股票市场管理法规;(4)统一规定股票发行审批的具体要求,制定股票发行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民银行的审批权限和对股票发行活动的管理职责。
分级审批则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股票发行的审批实行分层次管理,根据股票发行金额的大小,以及发行方式和发行范围的不同,合理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股票发行审批权限,其具体规定为:
(1)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股票,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公开发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股票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为了简化审批手续,一般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和股票发行所需的报送文件,先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审核,再报总行审批;(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股票公开发行和规定限额以下的股票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银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3)对于省级分行以下的审批权限,人民银行总行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分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掌握。
为了保证股票的顺利发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股票市场的正常运
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了股票发行的审批程序,其基本组成环节为:
(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发行股票必须正式提出股票发行申请,一般应在股票发行前二个月,由发起单位或发行公司按照规定将股票发行申请表及其他应报送的材料,报请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初审;(2)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股票发行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行股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企业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及资产负债情况;股票发行的筹资用途;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等;(3)基层银行初审。人民银行基层分行或授权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要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需报批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经过审查,对发行量和发行范围较小,属于权限范围以内的,即可批复是否准予发行,并报上级人民银行备案。如果发行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要求上市公开发行,经初审同意,基层银行签署意见,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审批;(4)人民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接报经分支机构初审同意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及应附的有关文件,对于权限内的股票发行,经审查即可决定是否批准,准予发行的,就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对于权限以上的股票发行申请,在审核所报内容齐全、合格,并签署意见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查,应在收到申请的二个月内尽快作出是否批准和发行数额的批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股票发行审批的严肃性,并保证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发行公司一般应在 1—3 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中途不得随意变更,逾期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属确需变更的,应中止原发行行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